出版时间:2014年06月 |
虽然国际人权法中缺少对于发展权的正式的条约规定,但是联合国的相关文件有重要的规定和阐发。中国政府重视发展权,并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尊重和促进人权。在中国政府通过的两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环境保护都是重要内容,既有措施和任务,又有具体、可衡量的指标;既回应社会和民众热切关注的问题,又强调付诸实施和监督。环境权和发展权一样,在国际法上也是重要的软法主题。完善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全球治理,应当遵循整体应对的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国与欧盟的联系日益紧密,双方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具有广阔前景和重要意义。
Although there is no formal treaty provis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the relevant UN instruments contain important provisions and elaborations on this right. The Chinese government,taking people-oriented scientific outlook of development as its guidance,attaches great important to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and respects and promotes human right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two national human rights action plans adopted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which contain not only relevant measures and tasks,but also concrete measurable indices,and not only responses to issues of social and public concerns,but also emphasis on implementation and supervision. Like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the right to environment is also an important soft law issu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The principle of “global response” and 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should be adhered to in improving the global governance relating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includ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hina and EU are becoming more connected to each other than ever before and the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them in the field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as broad prospective and great significance.
环境保护是当下国内外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是保障人权特别是发展权的重要内容。
笔者拟概括中国政府关于发展权的认识和理解,阐述中国从政策到实践层面所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以及在环境保护和发展权领域的新发展,并对在国际社会开展的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全球治理提出看法。
一 发展权概述
发展权概念受到重视的背景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广大发展中国家着手打破旧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争取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发展。197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卡巴·穆巴耶在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明确提出了“发展权”的概念。
1979年,第三十四届联合国大会在第34/46号决议中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平等发展的机会是各个国家的天赋权利,也是个人的天赋权利。1986年,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基本问题做了全面的阐释。它在第3条第2款中还特别提到,对于该宣言要按照有关国家间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来理解。与此密切相关的是1970年10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国家间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决议》。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发展权利宣言》的第1条将发展权定义为: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可见,发展权包括对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认可。关于发展权的目标,学者们认为,它的首要目标必须是根除贫困和采用能够有效地维持后世发展的方式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要。
关于中国对于发展权的理解,可以从中国人权研究会2005年所做的人权知识普及资料中得到典型的反映,它对发展权的特点做了如下的概括:
第一,发展权是一项个人人权,同时也是一项国家或民族的集体人权。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在一国范围内,发展权首先是一项个人人权。个人只有作为发展权的主体,才能充分地、自由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但是,个人和集体是相互依赖的,没有国家或民族的发展,也就很难谈到个人的发展。因而,发展权也是一项不可否认的集体人权。
第二,个人发展权,其诉求主要指向国家,集体发展权则主要针对整个国际社会。在一国范围内,实现个人的发展权主要依靠国家。在国际范围内,实现国家或民族的发展权则主要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各国均有促进本国发展的责任。为保障发展权,必须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消除妨碍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各种障碍。
第三,根据《发展权利宣言》的定义,发展权是实现各项人权的必要条件。
据此,实现发展权的条件包括两方面:
首先,对国家而言,一是创造有利于发展的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二是每个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和财富享有永久主权,并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政策;三是每个人和全民族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进程、决策和管理,并公平分享由此带来的利益。
其次,对国际社会而言,一是坚持各国主权平等、相互依存、互利与友好合作的原则;二是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使发展中国家能够民主、平等、自由地参与国际事务,真正享有均等的发展机会;三是消除发展的各种国际性障碍。发达国家应采取行动,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全面发展的便利条件。
和平、发展和人权是并列的联合国改革和发展的三大支柱。发展与人权的关系密切相关。发展权可以说是发展主题与人权主题的交集,也是社会问题和人类挑战的核心。
但是,与其重要性相比,上述这些与发展权直接相关的文件所规定的条款本身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学者们认为,它们具有特殊的国际法上的法律意义,至少指明了国际法发展的方向。
在笔者看来,软法盛行,可以说是当代国际法的一个特点,其原因是:首先,国家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