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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互联网的规制体制——在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之间
    ——在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之间

    作者:李洪雷 LiHonglei 出版时间:2014年06月
    摘要:

    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对于网络空间中秩序的维持和公民权益的保护,规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应成为互联网的唯一规制主体,自我规制组织在网络空间中也应发挥重要作用。互联网法制建设的关键问题之一,是建立一个能够充分发挥政府规制和自我规制各自比较优势的规制体制。本文以互联网规制的比较研究为基础,描述了中国当下的互联网规制体制,分析了其缺陷与不足,并对其未来发展提出了若干设想。文章认为,要完善我国未来互联网规制体制,一方面应提高互联网政府规制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公开化水平,增强其效能和正当性;另一方面应根据社会优先的理念,更多地放权于社会,让互联网行业团体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发挥作用。此外,在政府规制过程中应促进行业团体对规制决策的参与,而对于自我规制,政府也应发挥激励与监督作用。迈向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互相补充、互为支持的合作式规制体制,应成为我国互联网规制的发展方向。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it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evident that regulation is indispensable for maintaining the order in the cyberspace and protecting stakeholders’ interests therein. Nevertheless,it does not mean government is the only regulator of the Internet. Actually,self-regulation organizations should play a more important role in the cyberspace than in the real world. One of the key questions for Internet regulation is how to establish a regulatory regime which combines government regulation and industrial self-regulation effectively. Based on a comparative law study of Internet regulation,this essay describes the regulatory regime of the Internet in contemporary China,analyses its defects,and suggests its reform. On one hand,China should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and legitimacy of governmental Internet regulation by strengthening the rule of law and increasing the standardization and transparency level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s. On the other hand,in accordance with the idea of the priority of society,China should empower self-regulation organizations (SROs) so that they could play a much more important role in Internet regulation. SROs should be allowed to participate in government’s decision-making,while the government should be involved in self-regulation process by way of stimulatingor supervising. The direction for the reform of China’s Internet regulation should be a collaborative system,in which government regulation and self-regulation complements and supports each other.

    一 引言

    互联网作为一个对于人类社会具有革命性影响的新生事物,自20世纪末叶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到2012年全球互联网用户已达24亿。在我国,截至2013年9月底,网民数量已达到6.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5%。互联网的出现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学习、消费和生活方式,“数字化生存”已然成为现实。但是,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诸多便捷的同时,也成为形形色色社会问题的温床。诸如网络谣言、信息泄漏、不正当竞争、金融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网络色情和赌博、网络病毒传播等等,在互联网中屡见不鲜,有的还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些问题中既有虚拟世界所独有的,如网络病毒传播,也有在物理空间中早已存在的,但因为网络传播的快捷、无国界、匿名等特征,而危害尤剧,如网络谣言。如果说在互联网发展的最初阶段,有一些人还对互联网抱有许多玫瑰色的幻想,以为其能带来一个无须规制的新世界的话,839910伴随互联网发展而日益暴露出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已经彻底粉碎了这种幻想。完全依赖于网络参与者的个人自律不可能保障网络世界的安全和良性运作,“网络无政府”(cyberanarchy)839911状态和现实世界的无政府状态一样会导致弱肉强食的“丛林状态”,虚拟世界与现实物理世界同样需要规制,已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互联网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动态性、国际性和融合性,其发展日新月异,对于自由有着特别的需求,如何建构适合互联网特征的规制体制机制,在保障公共秩序、安全和福祉的同时又能维护互联网的自由创新精神,保证互联网发挥作为生机勃勃的社交平台和经济发展的动力引擎的角色,对此仍没有太多成熟的经验或先例可循。本文聚焦于互联网的规制体制问题,其核心是政府和行业组织在互联网规制中的角色地位与职能分配,也即政府规制和(行业)自我规制的关系问题。

    二 影响互联网规制体制的因素

    在互联网规制中政府和行业组织的角色,因规制对象、国别和互联网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有差异。

    (一)对象因素

    对互联网的规制,涉及互联网物理设施、互联网基础结构和互联网的使用等。规制对象或领域的不同,对规制权力的配置有很大的影响。839914

    1.互联网物理设施

    这是互联网的物理层面,包括电信网、广电网、无线宽带网等。相关法律问题包括物理网络的运行和维护、网络接入和互联互通等。由于这一领域在传统上即受到法律的调整,因此其中的法律问题往往是新老问题的叠加,并且政府规制和行业自我规制均可能发挥重要作用。

    2.互联网基础结构839912

    这是互联网的代码(code)或协议(protocol)层面,是保证互联网运行的一系列技术模型、协议、方式和标准,包括互联网的架构(architecture)、根服务器系统、域名和IP地址系统、网页制作的技术标准等等,它们对于互联网这一“万网之网”(network of networks)的正常运行具有基础性作用。在这一领域中,到目前为止,非政府、非营利的自我规制机构仍占据主导地位,其中较为重要的有:(1)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ICANN)。这是一个非营利公司,其受美国政府的委托,分配IP地址空间和协议参数(protocol parameter),管理国际域名系统和根服务器系统。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相当于互联网上的“交通警察”。(2)互联网工程工作组(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IETF)。这是一个大型的、开放的、国际性的共同体,由网络设计者、运行者、商家和研究者所组成,向所有感兴趣的人开放,致力于推动互联网架构的发展。(3)万维网联盟(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W3C)。联盟由互联网的发明者蒂姆·伯纳斯-李于1994年发起创立,作为其成员的有约400家组织,均为互联网行业的公司以及相关研究和教育机构。万维网联盟是互联网标准方面权威的机构,在有关标准和协议问题上,联盟所说的话就是互联网上的法。为解决网页应用中不同平台、技术和开发者带来的不兼容问题,保障网页信息的顺利和完整流通,万维网联盟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并督促网络应用开发者和内容提供者遵循这些标准,其中包括可扩展标记语言(XML)和层叠样式表(CSS)等众多对互联网发展影响深远的标准规范。

    3.互联网的使用

    这是互联网的应用层面,所涉及的是各类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普通网民对互联网的使用,包括媒体应用、即时通信、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