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6月 |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法治的重大进步,但是应当看到,我国现行行政法律体系中还有一些“类劳教”措施,如针对卖淫嫖娼者的收容教育、针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的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这些行政拘禁制度的改革方向应为经过司法裁决的保安处分。
The abolition of the reeducation-through-labor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rocess in the development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However,it should be pointed out that some 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measures similar to reeducation-through-labor still remain under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law system in China,such as institutionalized education of persons engaging in prostitution and whoring,of juvenile delinquents who have not reached the age for criminal liability when committing crimes,and of persons undergoing compulsory drug rehabilitation. The direction of reform of these 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measures should be security measures imposed by judicial decisions.
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正式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根据该决定,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至此,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劳动教养制度正式成为历史。
在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方案的讨论中,曾有不少人建议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保安处分。现在,虽然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但大家都认为,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例如,有学者就建议,可考虑在《社区矫正法》中规定“行为监督”这类保安处分措施,对那些屡教不改的轻微违法犯罪人员,附加由法院判处一定期间的“行为监督”,以便在社区中对其行为习惯和心理进行矫正和治疗。
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是:保安处分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它在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是如何规定的,对我国后劳教时代的相关制度改革有何借鉴意义。
一 保安处分制度的缘起与演变
现代国家的刑法一般都实行刑罚和保安处分的二元制。所谓保安处分,是指国家为了保卫社会的安全,对于具有特殊人身危险性的人,以矫治、感化、医疗、禁戒等手段,替代或补充刑罚适用的各种保安措施的总称。
现代意义上的保安处分理论发端于18世纪末德国刑法学者克莱因,
克莱因的理论提出之时,正值欧洲冲破封建罪刑擅断、野蛮司法之黑暗,迎来近代刑法文明之光的刑事古典学派占据主流阵地。在当时崇尚自由、建立以罪刑法定主义为基础的法治文化的历史背景下,罪刑法定主义的代表们取得了论战的胜利。
但到19世纪末,在刑事实证学派的推动下,保安处分思想得以广泛传播并不同程度地被刑事立法所吸收,如累犯从重处罚制度,缓刑、假释制度等,都是在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而建立的。尤其值得一提的是,1893年德国刑法学家施托斯(又译斯托斯)受托起草的《瑞士联邦刑法草案》(即施托斯草案),首创将保安处分与刑罚统一于一部刑法典的立法例。该草案在承认和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的基础上,综合报应刑思想和目的刑思想,在规定传统刑罚之外,对某些犯罪规定了矫正、监护、隔离等措施作为补充,如对累犯的保护管束、酗酒者治疗所、善行保证等。
在施托斯草案的影响下,欧洲、美洲、亚洲等许多国家的刑法改革都开始重视保安处分,例如,英国于1907年制定了《保护观察法》和《少年法》,1908年制定了《犯罪预防法》,1913年制定了《精神病法》,这些法律都包含了保安处分的内容。
保安处分思想曾经一度有取代刑罚的势头,突出例子是1921年菲利起草的《意大利刑法草案》(即菲利草案),该草案试图否定刑罚的传统概念,将刑罚与保安处分融为一体,构成新型的、社会性的“制裁体系”,这就是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一元论立法模式。菲利草案虽然最终仍然被二元论立法模式所取代,但正如有学者所观察指出的:保安处分发展至今,各国立法多是二元之中有统一,统一之中有二致,“强调刑罚和保安处分两者的互补性”。
在保安处分的发展历史上,有过很不光彩的一页,那就是纳粹德国时期保安处分曾被希特勒恶意利用。纳粹法西斯在德国执政后,以“强化民族精神”和“保卫国家利益”为幌子,肆意扩大保安处分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