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1月 |
在中国近现代史中,辛亥革命毫无疑问占有重要的地位,它结束了两千多年的王朝政治,建立了亚洲的第一个共和国,同时为清末以来的君宪共和之争画上了句号。在此意义上,辛亥革命是一个具象征意义的重要转折点。然而,如果当我们聚焦近代以降的中国立宪过程,考察中国在建立一个近代意义上的国家以及法治体制的过程时,却需要以更客观和相对的观点重新看待在革命史观中确立了其正统地位的辛亥革命。这是因为,中国在接受近代的“西力冲击”后逐渐形成的关于立宪的讨论,特别是清末朝野双方关于立宪的制度设计与政策的论争,以及国会请愿运动等一系列讨论中所包含的各种问题与对立等,并不因为辛亥革命这一历史事件而中断,相反,这些问题在辛亥革命之后的各个时期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继承,是考察中国宪政时不可或缺的一贯课题。因此,对于题为《立宪国家中国的始动》,以日俄战争至袁世凯政权期间的宪政为研究对象的本书来说,立足于“克服辛亥革命史式的历史观”(前言),注重历史的连续性的视角应是基本前提。
一般说来,宪法是以基本人权(在近代中国则为民权)为价值原理,以在政治上保障这一价值的制度为组织原理的。对于价值原理的研究多倾向于思想史的研究,而关于组织原理的研究则采用政治史、制度史的研究手法居多。本书采用的是政治史的研究手法,具体地说,本书是围绕着“整备以宪法为基础的行政制度的历史”(前言)这一基轴而展开的。迄今为止,对近代中国宪政的研究并不少,但正如著者所指出的那样,关于制度方面的研究,先行研究主要都集中在国会与地方议会的开设问题上,而关于近代中国的责任内阁制等中央与地方的官制改革的讨论及政策的制定过程等问题却关注甚少。针对先行研究这一缺陷而撰写的本书则填补了这一不足。
众所周知,考察近代中国的立宪过程就不能忽视明治日本的因素,明治日本对中国近代国家建设的影响绝非一般。但是,本书并不单纯地停留在“日本模式”对近代中国的影响这种笼统而表面的讨论上,著者通过考察明治日本法学家有贺长雄在近代中国宪政过程中所发挥的直接与间接作用,以及同时代明治日本国内关于宪法解释的差异对当时的中国所产生的影响,使读者对影响近代中国立宪的“日本因素”有了一个更为深入和透彻的了解。
从制度史和政策史的角度考察近代中国的立宪,同时将近代中国宪政与明治日本的宪政讨论相联系加以考察,本书的这两大特色在书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以下,本文将通过对书中各章的介绍确认本书的意义,并在此基础上阐述笔者的感想。
著者首先概观了民国期间制定宪法与整备行政制度的过程,在关于国家统合的讨论中,尽管在联邦制与单一制的国家之间,最终选择了后者,但是,著者指出,“省自治的要求依然根深蒂固”(序章),民国时期关于中央与地方权限之争实际上是清末以来所论争的问题。著者认为,在清末,比起作为“外设”的国会制度来,在官制改革中围绕中央与省之间的权限分配问题或是作为行政区域的省制之存废问题的对立是一个棘手得多的问题(第一章)。
为了准备立宪,清廷派遣政治与宪政考察团赴海外考察,在日本,考察团的官僚们接受了穗积八束和有贺长雄等法学家关于宪政的讲义。著者通过考察认为,从结果看来,倾向于内阁政治的有贺长雄的主张对考察团的官僚影响更大,而主张天皇“大权”和天皇亲政的穗积八束却没有产生多大的影响。著者认为,这与穗积法学在明治末年的凋零有直接的关系(第二章)。在预备立宪过程中,这些赴外考察的官僚与留日派官僚一起,在承担官制改革的编纂官制馆和担当法律整备的宪政编查馆制定官制改革案中发挥了主导作用。然而,改革案却因一部分担心危及君权的御史等保守官僚的攻击而遭受挫折(第三章)。另外,同时代的日本也关注清末的官制改革,但在他们的讨论中,著者认为大多缺乏对中国固有条件的考虑(第四章)。
尽管如此,地方的官制改革与行政组织的改编还是取得了一定成果。著者在书中展现了清末地方官制改革在迄今为止的研究中未受到重视的一面——1907年制定的《各省官制通则》。在赴外视察官僚和留日派官僚主导下制定的《通则》实现了行政组织上的专业分工,同时规定设置拥有合议制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