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4月 |
商事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石之一。2013年全国“两会”后,中央政府掀起新一轮以简政放权、职能转变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热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牛鼻子,是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要切入点和突破口,它对于规范市场准入门槛、激发经济活力都具有决定性影响。而信用信息监管则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得以成功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研究和探讨完善商事信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一 信用监管、商事信用监管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信用监管是信用监管机构依据相关的信用法律、法规或信用信息对信用市场参与人的行为、信用产品或信用关系进行监督、规定、控制、调节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信用监管的主体有政府相关部门、民间专业机构和国际金融监督组织。信用监管的主体、职能、权限、手段、领域和范围虽有所不同,但他们监管的根本出发点和总体目标却具有一致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①防范信用风险;②规范信用行为;③健全信用制度;④促进信用发展。与之相应地,信用监管制度建设主要包括:①建立征信数据环境;②订立信用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规则;③构建信用监管法规体系;④监管信用服务机构的建设;⑤实施信用管理教育。商事信用监管是信用监管的一部分,它是指信用监管机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信用信息对商事信用市场参与人的行为、信用产品或信用关系进行监督、规定、控制、调节等活动的总称,其具体手段是通过信用市场的建设,达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而商事登记制度作为我国主要的行政审批方式之一,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业主体的筹办人,即行政审批的申请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而载于商事登记簿的综合法律行为。我国过去的商事登记制度主要是以营业准入为前置条件,对登记要素进行实质审查的管理模式。通过控制商事主体的准入门槛,达到规制企业市场活动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进一步监管,导致现有的登记模式既达不到监管的效果,也约束了市场主体的活力。
因此,此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切入点之一就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此次改革的重点在于降低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通过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将原来的政府监管变为社会监管,实现对于商事主体的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
可见,信用监管在行政审批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此次商事制度改革成功的前提和基础。所以,自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来,明确规定要改年检制度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全国各地陆续开始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此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实行证照分离管理制度。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即取消以前置审批为原则的先证后照,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由章程、协议或申请书记载并公示;完善“谁审批、谁监管”权责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登记机关只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公司的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均由股东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三,企业联系地址申报制度。提倡社会和企业自我管理,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无需提交任何场地证明材料,释放更多场地资源。
第四,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将商事登记的法律功能定位为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公示效力,突出公示服务功能,改变企业年检制度的监管性质与功能。
第五,建立信息信用公示制度。改革传统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监管方式为信用监管模式,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商事主体,中止正常商事登记公示,载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改变旧有的监管模式。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释放了创业活力,带动了就业,推动了新兴生产力发展。以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例,自2014年3月1日至5月31日,新设立商事主体10.7145万户,同比增长133%,其中企业4.4811万户,同比增长80%。截至8月15日,5个半月的新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