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4月 |
边缘学生是指处于学龄阶段、尚未达到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不能享受正常学生权益的学生。边缘学生犯罪具有犯罪年龄小、犯罪类型多但相对集中、团伙作案为主、情绪犯罪突出、不计后果、不惧怕受处罚、累计犯罪次数多、持续危害严重等特征。边缘学生犯罪严重危害着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危害着他人和社会。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既是实际需要,也是理论需要。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依据2013年完成的四川边缘学生犯罪抽样调查资料,首次对边缘学生犯罪和一般未成年人犯罪,边缘学生的行为和一般未成年人、一般学生的行为进行对比研究,分析了边缘学生犯罪的危险因子
Marginalized students refer to students who are at school age,under minimum age for employment,but cannot enjoy normal rights. Marginalized students committed crimes have characteristics of young age small,several of crime types,gang crimes,moody crimes,not afraid of punishments,etc. Marginalized students endanger the healthy growth of juveniles,harm to others and the whole society. How to effectively prevent marginalized students from crimes is not only the practical need,also the need of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the basis of our questionnaire on marginalized students completed in 2013,we compare marginalized students with normal students on committed crimes and behaviors,analyze the risk factors of marginalized students who might to commit crimes,and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on preventing marginalized students and the juveniles from committing crimes.
一 前言
(一)研究的动机
四川多年来的犯罪综合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未成年人犯罪依然是四川刑事犯罪的主体,并呈现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目的游戏娱乐化、犯罪手段凶残化、犯罪危害严重化等特征;特别是边缘学生犯罪问题十分突出,边缘学生犯罪是12~16岁年龄段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对主体,是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力量。
边缘学生犯罪不仅是对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严重危害,而且是对他人和社会的严重危害。
文献检索表明:近30年来,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缺乏实证研究的共识和习惯”,有限的实证研究均把研究的视点局限在青少年犯群体内,对青少年犯与同龄群体的比较研究尚属空白。本文首次以未成年犯和同龄非犯罪群体——学生群体进行对比研究,以发现未成年犯,特别是边缘学生犯的犯罪因子和非犯罪群体的犯罪危险因子,为预防学生犯罪和治理未成年犯罪提供关键的参考。
(二)研究的价值和重要性
第一,丰富青少年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未成年学生犯罪的实证研究领域,并提供相关的文献参考和研究结论。
第二,比较研究未成年犯、边缘学生犯和学生的犯罪危险因子,有助于把握未成年犯罪的关键因素,相关的对策建议将为政府和民间预防与治理未成年犯罪提供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参考。
第三,本研究在问卷调查的信度、效度和分析上力求严密控制,以保证相关的研究结论和建议的准确性。
(三)关键词的界定
1.边缘学生
边缘学生是指处于学龄阶段、尚未达到法定最低就业年龄,本应依法获得学生权利,却因个人、家庭、学校和法律规定等原因,不能享受正常学生权益的学生。
边缘学生包括以下类型:①因个人生理原因、心理原因、行为原因和家庭原因,受到老师和同学侮辱歧视的在校学生。②因个人或者家庭原因辍学的学生。③法定上学年限内失学的学生。④法律权益界定空白、不上学又不能就业的15~16岁未成年人。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和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的规定,义务教育的法定年限为6周岁至15周岁,特殊情况下,上限为满16周岁,而《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15~16周岁的未成人就处于法律权益界定的空白,即既不属于法定义务教育期,也不属于法定就业期。初中毕业后,不能升入高中和职业中学的学生,便成为就业等待期的未成年人。针对这种现状,本文把处于该年龄段未上学的未成年人纳入边缘学生范畴。
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边缘学生的年龄界定为6周岁至16周岁。
2.未成年犯及边缘学生犯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年龄上限为18周岁,下限为0周岁;依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年龄为14周岁至18周岁。从未成年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往往低于刑法规定必须要承担相应法律处罚的最低年龄,因此基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的基本特征,基于未成年初始违法犯罪的年龄状况,基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将未成年犯的年龄界定为12周岁至18周岁(见表1)。对比组—学生组的年龄相应地确定为12周岁至18周岁。边缘学生犯的年龄界定为12周岁至16周岁。
表1 未成年犯结构
3.犯罪性
犯罪性是指个人从事犯罪行为的倾向。具有犯罪性的人比不具备犯罪性的人更容易犯罪。犯罪性的本质或者核心是自我控制能力低。自我控制能力低的主要特征包括:①追求欲望的直接满足;②使用最容易或者最简单的方式追求欲望满足;③追求刺激、冒险或者紧张;④不考虑长远利益;⑤缺乏技能和计划性;⑥不考虑别人的痛苦或烦恼。
(四)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抽样问卷调查方法和比较研究法。
第一,未成年犯样本抽取:男性未成年犯样本在未成年犯管教所采取按犯罪类型分层抽样方式;女性未成年犯样本在女子监狱采取整群抽样方式。
第二,对比组-学生组样本抽取:按学校地区(中心城市成都、地区城市和农村——达州市和遂宁市)和学校性质(重点中学、普通中学、城乡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分层,采取目的抽样方式抽取调查4所学校;采取随机抽样方式抽选调查6个年级20班;采取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