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4月 |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问题,一直存在各种不同观点,这些不同观点直接影响到实际工作。本文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谈谈对基本经济制度的看法。
一 所有制是决定社会制度性质的基本问题
基本经济制度指的是所有制结构。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物质生产是每一个人乃至整个社会得以存在的前提。而要进行生产,人与人之间必须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脱离社会关系的、孤立的个人是不可能进行生产、不可能生存的。任何物质生产都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过程,谁占有生产资料,他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就占有优势,就有可能支配丧失生产资料的人,使整个生产为他服务。所以,在整个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决定性的关系,它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其他经济关系,决定了生产的目的。在一部分人占有生产资料、另一部分人丧失生产资料的社会里,人类就划分为阶级,就会产生剥削。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从根本上说,都是为占有生产资料的人服务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础。一个社会的性质,从经济上说,正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的。
恩格斯总结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指出社会革命虽然是政治行动,但归根到底是为了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强调,所有制问题是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他们宣布:“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他们提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上升为统治阶级以后,必须“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彻底的决裂”,无产阶级应该对所有权“实行强制性的干涉”,“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2]。
根据马克思主义这个基本原理,我们党始终关注所有制问题。新中国成立前夕,我们党就在探索未来新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论述新中国的所有制结构时指出:掌握国家经济命脉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经济,它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在现代性经济中占第二位的是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应该容许它存在和发展,但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任其泛滥;占国民经济总产值90%的,是分散的个体农业和手工业经济,我们将通过合作社的方式逐步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方向发展,而合作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党中央及时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即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实现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化三改”),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到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基本完成。这项工作虽然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粗、形式单一等毛病,但总体来看,正如邓小平所说的,工作“做得很好”,为后来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和政治前提。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原理,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出发,纠正了以往单一公有制的弊病,确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对国民经济具有的积极作用,提出我国应该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党的十五大把这种所有制结构规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种经济制度,第一,是基本的,它决定着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环节的经济关系;第二,是稳定的,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必须坚持,不能也不应该改变,过多长时间也不改。
为了贯彻、实施基本经济制度,十六大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两个毫不动摇”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其中第一个“毫不动摇”是第一位的,因为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我国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而且它是第二个“毫不动摇”的前提,没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没有起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我们就没有能力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再一次强调基本经济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