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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当前世界“公民社会”的理论阐述及其实践批判

    作者:周淼 出版时间:2015年04月
    摘要:

    在西方,人们对独立于政府系统的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等,寄予了理想和期望,发展出了公民社会学说。我国在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需要吸收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但在借鉴一些西方政治理论和概念,如公民社会的理论和概念时,必须认清其实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观点科学考察公民社会的理论和实践。如此,我们才能对这一理论问题有正确的认识,认清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一 对公民社会理论及其实质的马克思主义解读

    1.西方话语体系下的公民社会理论

    西方的公民社会理论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20世纪80年代,公民社会理论再度流行,成为当代西方学术研究的热门话题。各种公民社会组织在西方不断涌现,成为反映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民主自由的标志性社会现象。当代西方关于公民社会的概念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建立在国家—社会两分法基础之上的,另一类是建立在国家—市场—社会三分法基础上的。西方学者认为,公民社会在实践中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组织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人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一般认为公民社会有四个特点:一是非政府性,公民社会组织以民间的形式出现,不代表国家或政府的立场;二是相对独立性,它们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有自己的组织和管理机制,独立于政府;三是非营利性,公民社会组织把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当作主要目标,不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四是自愿性,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是自愿的。人们期待公民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有: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相对于公民个人有限的力量,以组织形式出现的公民社会更能发挥出制约国家权力的作用;激发和培养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能力,为公民自治提供平台;公民社会创造了公民个人和国家之间的沟通机制。

    2.马克思主义视野下的公民社会理论分析及批判

    总体上,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决定国家。首先,社会是国家的基础。国家受制于社会所提供的经济、文化等客观条件,“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1]。其次,社会的性质决定国家的性质。在社会经济中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也会处于支配地位。最后,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阶级的统治工具。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不仅直接控制着社会,而且还直接或间接控制着国家。

    要认清西方公民社会学说,首先要厘清公民的概念。一般来说公民主要是用在法律意义上,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是指有权利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政治人,它强调个人作为公共事务参与者的积极角色。在西方公民社会的概念中,公民定义指的是其政治意义,因为西方政治学说一般认为国家是超阶级的抽象社会共同体,因此公民的概念也只是抽象的政治意义。西方学者的公民社会学说没有正确揭示出公民和公民社会组织的本质,这和对国家、政党等概念的研究如出一辙,总是有意无意地忽略或者是没有深刻认识到其本质,强调其全民性、超阶级性、无意识形态性、公共性、独立性等。马克思主义认为,不能离开社会关系去理解人和人的本质。在阶级社会中,公民是存在于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的“政治人”,有阶级性、意识形态性,不能独立于既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而存在。因此,所谓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组织也是有阶级性、意识形态性的,不能独立于既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而存在。

    资本主义国家中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国家本身是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工具。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成立的所谓公民社会组织既摆脱不了资本的控制和制约,也难以独立和自治于资本主导的国家。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多强调的是其积极方面和理论上的理想状况,这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注定是一个实现不了的虚幻梦想。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观点科学考察公民社会的理论和实践,我们才能对这一问题有正确的认识,认清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切实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二 公民社会组织成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辅助工具

    在发达国家,为确保公民社会组织在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范围内活动,有着严格的法律制度,形成了一套相对独立、职能完备和健全的行政管理体系。成立一些非政府组织要经过政府的批准,服从政府的法律和管理。例如,意大利对公民结社提出了三项限制:一是不得追求刑法禁止的目标;二是不得秘密结社;三是不得以军事手段追求政治目标。在法国,政府通过法律、政令和监督资金流向等手段,对非政府组织的行动、计划内容和执行过程实施管理和监督。国家一般不干预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一旦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