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4月 |
生育保险制度是职工五大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对维护女工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运行和人口再生产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十二五”时期我国生育保障制度有所发展,待遇水平有所提高,但在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中,生育保险发挥的作用还不够充分,相当数量的女性职工还没有被生育保障制度所覆盖。本文在回顾评述“十二五”时期我国生育保障制度发展成绩基础上,分析了“十三五”时期生育保障制度面临的形势,提出了建立统一整合的生育保障制度的设想和相应的对策建议。
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生育保障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妇女权益和社会地位的保障,也是保证和提高人口素质、保障企业公平竞争、体现女性生育社会价值的一项制度。但在我国,相对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来说,生育保障制度发展相对较慢。“十二五”规划对生育保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生育保障的待遇水平也有所提高,制定了更高的保障目标,但相对于妇女发展的需求来说还远远不足。需要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尤其是“十三五”期间,不断完善生育保障相关制度政策,建立全民覆盖的生育保障,并加大保障力度,为妇女生育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和更加公平的就业环境,为人口再生产创造更加完善的条件。
一 “十二五”时期生育保障的主要进展
国民经济“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完善失业、生育保险制度……加强妇女劳动保护、社会福利、卫生保健、扶贫减贫及法律援助等工作”[1],生育保险与妇女劳动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妇女劳动保护增强的重要见证。《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会得到较大幅度的扩大,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的颁布实施,则为保障妇女生育权益提供了具体的目标与措施。
(一)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参保率提高
国家对生育保障的重视,生育保障制度政策的不断完善,大大提高了我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城镇企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之后,有27个省区市相继颁布了当地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新世纪以来,四川成都、广东广州、福建厦门、湖南常德、辽宁马鞍山、吉林长春、山东威海、北京等市陆续将生育保险覆盖到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近10年来,已有19个省份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用人单位全部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广东、上海等地则将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也纳入保障范围。[2]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有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北京市在2012年新颁布的规定中,将生育保险覆盖到用人单位所有劳动关系的女职工。2012年《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及其职工或者雇工”[3]纳入生育保险,这意味着所有女职工不分户籍都可以平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出台了生育保险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为建立全民覆盖的生育保障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快速发展,从生育保险的参保率来看,200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仅为26%,2005年有5409万人享有生育保险,占城镇职工数的46%;2010年有13892万人,达到职工总数的95%。[4]2013年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为16392万人,提前完成了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到“2015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亿人”的目标。
(二)城乡居民纳入生育保障范围
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不断扩大覆盖面的基础上,政府也日益重视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障。城镇非就业妇女的生育医疗待遇借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平台得到了解决,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妥善处理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2009〕97号)将城镇居民的住院分娩费用以及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农村居民分娩费用报销由新农合支付,尚没有全国统一的政策,各地政策出台时间不同,但基本于近几年开始执行。在此基础上,国家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建立了涵盖全国31个省区市的农村妇女分娩补助项目,[5]项目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农村户籍孕产妇住院分娩时都可以得到财政补助,农村妇女的住院分娩医疗费问题得到了解决。
(三)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提高
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提出,要“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1994年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010年社会保险法规定有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