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5年04月 |
普惠型儿童福利将是中国未来儿童福利的选择。根据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当前要着力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核心是将服务对象从孤残儿童扩展到困境儿童,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基本福利。经过长期发展,我国孤残儿童福利和困境儿童福利制度不断完善,在基层形成了鲜活的经验探索,为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提供了实践基础。“十三五”时期,我国儿童福利制度发展设计应以家庭为中心,针对不同的家庭类型分别采用替代性儿童福利、补充性福利和支持性福利,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儿童福利法规体系,成立综合性儿童福利行政机构,推动儿童福利制度发展从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并最终发展成为普惠型。
一 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模式的理论讨论
福利理论中最典型的分类方式是将社会福利分为“制度型福利”(Institutional Social Welfare)和“残补型福利”(Residual Social Welfare)。制度型福利模式将福利制度化,成为整个经济运行机器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残补型福利模式集中地解决遗留在机制之外的问题。罗伯特·平可认为,社会福利的残补模式与经济增长的乐观理论密切相关,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和繁荣,贫困现象就会减少。社会福利将目标有选择地集中在一群残留的、不断减少的少数需求者身上。相反,社会福利的制度型模式则认为贫困现象在持续和恶化,特别强调产业结构和人口趋势给社会带来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决定了大范围内普遍地提供机制化服务的必要性。[1]从实践的情况来看,如果认为社会福利的对象仅仅是那些不断减少的贫困者,那么其社会福利的模式必然是残补型福利。相反,如果认为社会福利的对象是那些由于产业结构变化或人口结构变动造成的贫困者,那么发展制度型福利模式的结果必然会形成普惠型福利。这一理论同样也可以用于解释儿童福利,即残补型儿童福利对象仅仅是少数贫困儿童,而普惠型儿童福利对象则是大多数甚至是全体儿童。
残补型和制度型福利模式还有另外一种解释。哈罗德·维伦斯基认为残补型(补救型)福利重视家庭和市场,但是家庭和市场因为受其他因素驱动不能被纳入社会福利的范畴。制度型模式不包含个人耻辱、紧急情况和不正常因素,在价值上承认现代生活的复杂性,旨在实现社会整合正规化。在以社会目标为依据的福利中,美国人更倾向于“残补模式”和有限政府干预,欧洲人则更倾向于制度模式和全面政府干预。[2]这一理论解释从本质上阐述了政府提供社会福利的基础。这一理论解释了国家介入儿童福利的程度,并区分了不同的儿童福利类型。残补型儿童福利强调家庭和市场的作用,只有当家庭和市场难以满足儿童的福利需求时,国家才开始介入儿童福利的供给。而制度型儿童福利制度强调政府在社会福利供给中的作用,要求政府构建满足社会成员需求的社会福利体系,因而更支持普惠型的儿童福利制度。
从儿童福利提供的角度来看,台湾学者林胜义以社会学角色理论为基础,将儿童福利分为三种类型,支持性福利服务、补充性福利服务和替代性福利服务。所谓支持性服务是指所处的家庭因社会变迁产生的紧张状况,虽然家庭结构完整,但家庭危机可能导致家庭产生变数,进而影响儿童,因此提供支持性服务。补充性儿童福利服务指因服务角色执行不适当,严重伤害亲子关系,但其家庭仍可透过适当协助,子女仍能生活在家庭中,而不再受到伤害,或者也可以通过家庭系统之外给予补充性服务。替代性儿童福利服务指子女陷入反常危机情境,家庭功能或亲子关系严重丧失,以至于儿童不适合生活在原生家庭,儿童需要短暂或永久解除亲子关系,需要将儿童安排到替代性居住场所,作为短期或永久的安置和教养。[3]按照这种分类标准,如果国家只提供替代性福利服务,那么就是典型的残补型儿童福利模式。如果国家提供两种或者三种儿童福利服务,那么服务范围将大大扩展而更类似于普惠型儿童福利服务。
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儿童成长和照顾主要是由家庭、国家或社会来承担,儿童福利的供给主体是家庭、国家或社会。从福利的角度来看,由于儿童不能进入劳动力市场获得福利而只能依赖成年人的帮助,因此儿童福利制度本质实际上是要协调家庭与国家二者在儿童福利供给过程中的关系与角色定位。而如何确立国家和家庭在儿童福利问题上的角色定位,则涉及我们怎么看待儿童、儿童养育的责任归属以及国家的本质是什么等。在不同时期、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儿童价值观念和不同福利模式下,国家和家庭对儿童所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从儿童福利的历史发展来看,在传统农业社会,儿童养育的职责主要由家庭承担,父母被社会文化赋予养育孩子的权力和责任,因此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也具有相应的权威。对于父母权威,研究者有两种不同解释:一种认为儿童是属于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有权力选择怎样养育他们的孩子;另一种则认为社会将养育孩子的责任托付给父母是出于对父母的信任。在信任理论看来,由于血缘与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