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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西部法治发展指数报告(2014)

    摘要:

    西部地区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推动国家的改革和建设、维护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推进西部地区的法治发展,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2014年以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的较大的市为对象,从立法指数、政府透明度指数、司法透明度指数、检务透明度指数四个方面评估了其法治发展情况,对未来发展提出了建议。

    Abstract:

    The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he western reg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reform,construction,and the long-term stability of the countr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western region i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whole country. In 2014,the Innovation Project Team on the Rule of Law Index of CASS Law Institute carried out assessment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terms of indices of legislation,government transparency,judicial transparency,and procuratorial transparency in 12 provinces,autonomous regions,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arger cities in the western region of China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region.

    中国西部由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宁夏、重庆、云南、四川、贵州、西藏、内蒙古、广西组成。中国的西部地区是华夏文明的源头,有着广阔的地域、悠久的历史、丰富多彩的文化资源,是中国革命的重要发源地,也是少数民族及其文化的集萃地。西部地区科学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推动国家的整体改革和建设、保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推进西部地区的法治发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只有西部跟上了全国的法治建设步伐,中国的法治事业才能说得到了整体推进。为了解西部地区法治发展进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2014年以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的较大的市为对象,围绕立法指数、政府透明度指数、司法透明度指数、检务透明度指数,对其法治发展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 测评内容与方法

    测评指标体系采用的是项目组与上述内容相关的既定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设计遵循了四个原则。首先,依法设定指标的原则。根据此项原则,测评主要考察各地方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状况,为此,设定的所有指标均应有法律法规依据。其次,指标设计遵循突出重点的原则。项目组对上述四方面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筛选,选取目前相关领域的法律实施较为重要、公众关心的热点事项作为测评重点。再次,指标设计遵循了客观性原则。选定测评点后,项目组均对所有测评事项进行了转换,分解设定为不同的问题,测评人员只需要根据各测评对象的客观数据,在“是”与“否”之间做出选择,而不可对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好”与“坏”进行主观评判。最后,指标设计还遵循了前瞻与引导的原则,即在立足于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在指标体系中设定部分引导性指标,为未来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

    立法指数的测评对象为西部12个省级人大,测评指标由4大板块组成,即立法工作信息公开(权重20%)、立法活动(权重35%)、立法参与(权重30%)、立法优化机制(权重15%)。

    政府透明度指数的测评对象为西部12个省级政府和12个较大的市的政府,测评指标包括6个部分,分别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权重为15%)、规范性文件(权重为15%)、行政审批(权重为15%)、行政环境保护(权重为15%)、依申请公开(权重为30%)、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权重为10%)。

    司法透明度指数的测评对象为西部12个高级人民法院和12个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测评指标包括审务公开(权重为30%)、立案庭审公开(权重为30%)、裁判文书公开(权重为20%)和执行信息公开(权重为20%)。

    检务透明度指数的测评对象为西部12个省级人民检察院和12个较大的市的人民检察院,测评指标包括基本信息(权重为15%)、检务指南(权重为30%)、工作信息(权重为40%)、统计数据(权重为15%)。

    测评中,立法指数采取网上测评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观察省级人大常委会的门户网站来分析、评估地方立法的情况。政府透明度指数、司法透明度指数和检务透明度指数主要通过观测各被测评对象的门户网站,分析其通过门户网站公开相关信息的情况。在政府透明度指数的测评中,项目组还实际发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验证申请渠道的畅通情况及各被测评对象答复的规范化程度。

    立法指数的测评于2014年11月30日结束;政府透明度的测评时间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其中,年度报告的调研时间为2014年3月5日至4月1日;司法透明度指数的测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检务透明度指数的测评时间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全国立法指数已在《中国地方法治发展报告No.1(2014)》中做了分析;全国的政府透明度指数、司法透明度指数、检务透明度指数已在《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3(2015)》中做了分析。本报告仅就西部地区的情况进行分析。

    二 立法指数

    (一)总体情况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国家法律在各地得到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推进地方依法治理、实现地方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积极作用。为了把握西部人大立法工作的实际状况,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推进法律制定与法律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项目组对西部1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省级人大常委会”)立法情况进行了考察(测评结果见表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