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1月 |
近年来,民营企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已经成为推动全省经济增长的生力军,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和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最具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政府也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扶持、优化环境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来推动民营企业加快发展,但与发达地区相比,在经济总量、从业人数、上缴税收等方面都有很大差距,发展相对滞后。
一 民营企业发展中政府行为存在的缺陷
(一)思想观念方面
少数干部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和政策方面的重大突破和精神认识不足,达不到新时代的要求,思想认识不到位,未能与时俱进。有的人认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是解决就业、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有的人认为,生产力水平低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生产力水平高了,就可以搞单一经济成分了;有的人认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权宜之计,等等。部分干部对民营企业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存在着重国有、重外资、轻民营的思想观念,民营企业不能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不少党政领导官本位思想严重,对民营企业采取一种俯视的姿态,耍官腔,办事拖沓,没有好处不办事,一旦民营企业的利益与官本位利益相冲突时,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保官。因此,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这些干部务虚的多、务实的少。另外,少数民营企业家“小富即安”思想比较严重,实现温饱以后缺乏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不愿把企业做大做强,怕“树大招风”引来多纳税等更多的麻烦,缺乏抓住机遇、不断进取的精神,影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法律法规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引导、规范、约束各种经济活动和利益关系的法律体系,以确定民营企业发展的基本政策方向、政府管理原则,规范约束民营企业的行为等。国家制定的一些关于中小企业的法律,主要是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行业、地域而实行的不同的法律政策。民营企业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可供借鉴使用的多是有关中小企业的立法。
国家虽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了一整套制度,如听证制度、复议制度、诉讼制度、赔偿制度等,也明确了行政上下级监督、行政专门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监督体系。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仍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不是从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而是要求执法机关少执法,甚至不执法,将行政执法机关的检查权、处罚权上收,给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设置了不必要的门槛。再加上部分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行政执法素养和能力,在执法过程中,对某些问题,或随心所欲,或依个人利益关系去处理,或相互推诿,使执法不当或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严重损害了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大大降低了地方执法的效率。
(三)政策环境方面
近年来,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的环境,但是总体来说,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欠佳,政策执行不到位,影响民营企业的发展,政策环境仍需完善。
1.市场准入政策
民营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与其他经济类型相比更为曲折、更不平坦的道路,受所有制、观念上的歧视和不平等,使得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我国立法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一些法律法规滞后,一方面不可能把所有的情况都涵盖,另一方面不可能把未来的事情都预料在内。
2.财税政策
财税政策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方式之一,拥有财政、税收和政府采购等多种调节手段。在具体运用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未能跳出“经济成分”的圈子,未将民营企业纳入财税支持的视野。一方面,国有企业是国家财政税收的基本税源,而民营企业对地方和国家的财政贡献较少,政府部门对民营企业的作用认识不够,以为无关紧要。另一方面,由于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制度原因,国有企业存在着“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国有企业实际上解决了工人就业和福利供给的任务,一旦企业亏损、倒闭,便会给国家或地方财政留下很大的财政负担。所以,政府对地方国有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大,宁愿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国有企业,也不愿从资金税收上扶持民营企业。因而地方国有企业摊子越来越大,包袱越来越重,形成恶性循环,民营企业却因缺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