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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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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合作路径与实现机制研究

    作者:张雪梅 韩彦芳 出版时间:2015年04月
    摘要:

    非政府组织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需要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和协同,基于企业社会责任这一契机,企业与非政府组织协同发展已成为共识。通过对参与企业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识别,对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的资源需求进行分析,笔者发现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需找准项目对接人,实现资源与需求的匹配;双方可采用服务、公益活动策划、教育培训、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展开合作。来自企业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典型大事表明,在四川,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中,参与的利益相关方有企业CEO、CSR经理人、NGO负责人、NGO项目官员、政府、媒体、社区等;在合作中,企业为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管理经验、营销模式的支持,非政府组织为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企业文化,建立良好的社区关系;双方通过公益创投、社区营销、捐赠、员工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实现合作。总体来看,企业与非政府组织协同发展呈现良好态势,但双方合作在广度和深度上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近几年,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成为热门话题,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其展开了探索和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多个方面,不同的学者对其有不同的定义和诠释,但基本都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对消费者的责任、对环境的责任、对员工的责任、对政府和社区的责任、对供应商的责任、对公益慈善的责任等。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NGO)在2008年之后,快速发展,并成为社会治理主体之一,其一方面作为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组织,可以为弱势群体和社会公共议题发声;另一方面,也是公信力较强的第三方监督者。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非政府组织关注的社会议题之一,基于共同的需要,企业与非政府组织协同发展成为不二的选择。那么企业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现状如何、合作路径又有哪些、政府在其中又承担了什么样的角色?2014年9月15日,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起诉百隆、红枫、吉利三家陶瓷企业排污案,在贵州清镇市生态保护法庭开庭,三家被告企业全部承认排污事实和存在的问题,表示立即整改。据了解,2013年底,清镇市政府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签订了《公众参与环保第三方监督委托协议》。清镇市政府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邀请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进行环保监督。这是我国首例政府委托第三方监督企业环境责任协议,同时,也是《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颁布后,由本土环保非政府组织提起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1]

    实践表明,企业与非政府组织逐渐成为两个密不可分的组织,两者有共同的目标和利益,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中,企业与非政府组织的交集并不多,甚至有时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的双方是处于对立状态,如上文贵阳非政府组织诉讼企业案例,但是从长远来看,企业和非政府组织是两个密不可分的友好合作的伙伴。在理论上,由于我国社会发展不成熟,以及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出现,第三方治理理论兴起,而非政府组织作为第三方代表,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非政府组织作为治理的主体之一,可以协同政府与市场,弥补政府和企业在管理上的失灵和不足,从而推动政府和企业的社会建设事业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把企业和非政府组织联结起来,把社会两大治理主体联结起来,同时也把市场和社会联结起来。

    总之,企业与非政府组织协同发展,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在实践上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在理论上仍有很多不足,需进一步探索。

    一 企业与非政府组织合作路径分析

    本文通过对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中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分析,以及对合作中双方的资源需求进行分析来探讨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合作的路径。

    (一)利益相关者分析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与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其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是在对当时企业奉行的“股东中心理论”的治理实践的质疑中发展起来的。“股东中心理论”认为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的财产是由他们所投入的实物资本形成的,他们承担了企业的剩余风险,理所当然成为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享有者。[2]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则认为企业应是利益相关者的企业,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注入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同时也分担了企业的一定经营风险,或是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因而都应该拥有企业的所有权。[3]自“利益相关者”这一概念提出以来,学界对其展开了大量研究,但到目前为止,就其概念而言,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弗里曼与克拉克森的表述最具代表性。[4]弗里曼认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人”,这个概念直观地描述了利益相关者与组织(企业)之间的关系,当然这个概念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相当宽泛,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顾客这些主体必在此概念界定之内,公众、社区、环境、媒体等可以想到的团体与个人都会对企业活动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或大或小的影响。克拉克森认为“利益相关者以及在企业中投入了一些实物资本、人力资本、财务资本或一些有价值的东西,并由此而承担了某些形式的风险;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