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5年04月 |
2005年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在突尼斯举办,互联网国际治理机制被提上日程,但实际上并没有想象中进展顺利。在互联网治理的架构问题上,不同国家立场、声音各不相同,发展中国家有意愿加入联合国框架之内;很多国家针对可采取的监管模式进行探讨,希望国际电信联盟(ITU)成为联合国之下专门管理互联网公共政策的专业化机构。但是美国持不同意见,认为尽管当前机制存在问题,国际合作很有必要,可是仍然应当保持现有体制,并对现有体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革。相比之下,欧盟则没有偏袒任何一方。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互联网治理立场的声明》(2005年10月),希望与美国站在一起,保持一致立场,只在网上域名由谁及如何分配的问题上与美国存在分歧。欧盟虽然称赞美国做法很好,但也对“由一个政府进行监督的重要系统架构”提出了质疑。所以欧盟赞成成立一个论坛,而不是推翻现有机制。事实上,互联网治理论坛的产生就是这些力量最终博弈的结果,但它实际上没有办法改变国际互联网治理机制本身,国际电信联盟(ITU)、联合国相关机构等国际组织也很难在互联网治理和公共政策方面发挥更为积极有效的作用。
但是,斯诺登和“棱镜门”事件之后,美国在互联网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开始受到冲击,国际互联网治理向着多元方向发展。
一 互联网治理内涵日益丰富,以“技术”为中心转向“综合治理”理念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飞速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一词也开始为人们所熟知。2004年11月,联合国成立了“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2005年7月,该工作组在一份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一个比较权威的关于互联网治理的“工作定义”,即“互联网治理是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根据各自的作用制定和实施的,旨在规范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共同原则、准则、规则、决策程序和方案”。在这份工作报告中,这个定义强调了政府、私营机构以及民间组织等行为体共同参与互联网治理机制这一理念。
互联网国际治理所面对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也是国内治理面临的问题。《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明确提出“涉及互联网的公共政策问题的决策权属国家主权”,也就是说在互联网国内治理方面,各国可以根据自己面临的特定问题、需要和特点而自行其是。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既有许多共同之处,也有许多差异。国内治理主要涉及互联网基础设施和资源管理、网络使用与安全问题、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问题、信息内容治理、技术标准问题等。
国际互联网治理主要包括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末,以“技术”为中心。
互联网发展早期,人们对网络的认知仅仅停留在技术层面,其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开放、自由、平等和共享,建立在这种认知体系上的互联网治理自然以“技术”为中心,注重不受传统现实社会约束限制的个性,主张没有政府参与和限制的自由,重视发挥民间团体、私营部门和个体的作用。这个阶段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期:从1960年代末至1980年代中期是第一个时期。互联网主要用于科学研究,技术专家们发挥了主要作用。标志事件包括ARPANET的建立、IP地址资源空间确立、域名系统演进为层次化的树状机构。第二个时期从1980年代中期至1990年代末。互联网的基础标准基本形成体系,互联网本身也从科学实验网络向商业网络转变。与互联网资源分配和技术标准相关的组织,如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区域地址分配机构(RIR)、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等也相继在此期间成立。
这一时期的机构设置主要以技术协调与管理机构为主,成立的各种治理组织,无论是国际层面的互联网工程任务组、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还是地区层面的欧洲国家顶级注册管理机构委员会(CENTR)、亚太互联网络信息中心(APNTC)等机构,主要职能就是着眼于标准的制定与技术的推进。在力量格局上以私营部门为主导,政府能够施加的影响和控制力相对较弱。除了国际电信联盟(ITU)是由政府主导外,在其他机构中,政府作为成员,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地位等同。即便是在国际电信联盟,私营部门的影响力也十分突出。在决策过程中主要由该领域的专家、运营商以及用户等群体通过自下而上(bottom-up)、非集中化(decentralized)的方式形成规则。在治理内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