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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商业性性交易的阶层和性别不平等

    作者:王金玲 出版时间:2013年09月

    本文所称的“商业性性交易”[1]指的是钱物与性服务、性服务与钱物的交换,即以钱物收入和支付为基础进行的性服务的出售和购买活动。在商业性性交易中,除性服务和性消费这两大主体外,许多场合中,也会有中介者(如皮条客、淫媒)或/和管理者(如老鸨、“鸡头”)等第三方参与其中。本文的分析对象为商业性性服务者和消费者,不涉及获利的第三方。商业性性交易是一种古老的现象,对这一现象所作的分析也为数众多,且争论颇多。而本文则力图借助结构主义理论,通过阶层分析和性别分析的方法,揭示今天商业性性交易内部依然存在的“富买穷卖”主体阶层格局和“男买女卖”主体性别格局,进而证实今天商业性性交易内蕴的“阶层+性别”的不平等特质,并基于此,提出有关改善中国商业性性交易法律和公共政策的若干建议。

    从已有的文献看,对商业性性交易的研究主要是对商业性性服务和性服务妇女[2]的研究,而学者的种种解释,大致可归纳为生物学解释、精神病学或心理学解释、道德主义解释、功能主义解释、存在主义解释、文化传递解释、经济学解释、目标—手段分离解释、多因素论解释等等[3]。就专门的有关性服务妇女的理论而言,基本上可分为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冲突论、女性主义等几大流派。已被综述的这些流派的主要观点及这些观点已被指出的不足之处如下。

    1.自由主义理论

    自由主义有关性服务的理论有三个要素:“第一,它将卖淫看作是一种契约,其合法性与其他企业契约相等”;“第二,他们认为,性关系属于‘私人’领域,因而在法律管制之外”;“第三,自由主义假定妓女是自愿进入交易的”。对这一自由主义理论的批判认为,“卖淫”实际上是使妇女成为性奴隶,“这足以使一个自由派拒绝接受这种出卖”,所以,“认为卖淫契约具有合法性的断言是过于简单、过于匆忙了”。而“卖淫这种性行为已经超越了‘私人’领域,即使在合法的、一般认为属于‘私人’领域的家庭内,也不是任何性行为都仅仅是‘私人’性质的。例如,婚内强奸和其他性虐待就不是‘私人’的,理应受到法律制裁”。至于性服务妇女因“陷于结构性贫困,无路可走”,且缺乏相应的援助,因而“自愿”投入性服务,这种强迫性的“自愿”实际上就是强迫的一种形式[4]

    2.马克思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有关性服务理论的核心是阶级分析和对资本主义及私有制的批判。这一理论认为,“卖淫”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5],“卖淫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最明显的直接肉体剥削”[6]。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把一切变成了商品,也使妇女物化和商品化。因此,只有消灭了私有制,才能彻底消除“卖淫”[7]。也正是在更广阔的资本主义社会大背景下分析商业性性交易,马克思主义有关性服务概念的界线划定也更广泛地将工人阶级(包括男女)的工薪劳动和为了获得经济资助而建立的婚姻关系(包括男女)均纳入“卖淫”之列。这一理论指出了商业性性交易的阶级实质,能引导我们更广泛和深入地探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人及人际关系的物化和商品化——异化,但其对商业性性交易的泛化忽视了性服务与其他工薪劳动的天壤之别,以及由此带来的不同对待,并且弱化了这一理论的针对性。

    3.冲突论

    冲突论中有关商业性性交易理论的基点是具有冲突性的不平等权力关系。这一理论认为,“卖淫活动揭示了社会的权力关系”;并指出,相比之下,更多的是妇女向男子提供性服务,而不是反之;“男人(皮条客和嫖客)不断地以剥削妇女为代价从中获利,而妇女只有在还拥有年轻、美貌和健康时,她们才具有价值”。此外,大多数妇女是由于处于底层和劳动阶层的社会背景以及缺乏教育,才“使得她们的性能力成为其少量的经济资源之一”。冲突论者注意到,在惩处商业性性交易者时,警察打击的主要目标是“性服务妇女”,而不是“男嫖客”。“根据冲突论者的观点,卖淫是说明两性间经济和政治不平等的许多社会例证之一。在妇女获得平等权利之前,我们只能期待卖淫现象不会进一步恶化。”[8]可见,冲突论更多地持有性别视角,深刻地揭示了以妇女为服务者、男子为消费者的商业性性交易的主体格局内蕴的性别不平等性质。但其对其他类型的商业性性交易,如同性间和以男子为服务者、妇女为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