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4月 |
本文通过分析日本、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在水源保护、水权交易、水污染治理等方面开展的水生态区域合作案例,总结出可供北京市开展区域生态合作借鉴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北京市可采取政策补偿、资金补偿、项目支持、智力支持和园区共建五种合作形式;完善法治建设、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监督考核手段、实行信息公开管理、扩大公众知情权、保障资金稳定六个方面是北京市开展水生态区域合作的重点任务。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se of water ecology regional cooperation in Japan,Europe,America and other countries. They carried out in terms of water protection,water right trading and water pollution controlling.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analysis,we proposed that Beijing may adopt five kinds of forms in regional cooperation,including policy compensation,financial compensation,project support,intelligence support,and the park co-construction. We considered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six key tasks in water ecology regional cooperation. Such as law improvement,coordination mechanisms establishment,strengthen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methods,information disclosure management,the right to know and funds security.
北京作为华北地区资源性缺水的特大型城市,其水资源主要依赖天然降水和上游来水。由于多年持续干旱,北京市当地不能形成有效降水,上游地下水补给逐渐减少,再加上连年超采,致使地下水位持续下降。与水资源减少形成鲜明反差的是,这一时段北京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不断增长的刚性需求和水资源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愈加凸显,超出了水资源承载能力。
北京市在水资源利用方面要同时处理与上游、下游的关系,水资源状况取决于京津冀区域发展,水生态问题跨越了行政界限,变为整个流域甚至泛华北地区的发展问题。水生态环境问题是整体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水生态环境具有公共性、整体性的特点,地方政府在传统行政管理中存在不适应跨区域生态治理形势要求的诸多缺陷,各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不能采取各自为政的做法,需要坚持区域生态共同体理念,确立统筹协调的区域共同体意识,进一步强化区域生态合作。只有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建立多元联动的跨区域生态合作机制,采取多元联动的跨区域生态治理行动,才能推动生态文明不断取得实效。要通过建立区域水生态合作机制,推动和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建设共同发展的水生态文明格局。
水资源短缺是全球性的问题,欧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在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过程中较早开始采用区域合作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文对国外的水生态区域合作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适合北京的合作思路和模式,以推动北京市区域生态合作的发展。
一 国外水生态区域合作案例分析
国外的跨区域水生态合作大多是以流域综合管理、水权交易、补偿上游土地使用等形式开展的。
(一)日本太田川流域水源林基金
太田川流域位于日本本州西部山区,由广岛市、大竹市、廿日市市3个市的13个镇2个村组成,总面积为235206公顷。
1977年,广岛县编制长期综合计划时,考虑到人口增长、生活水平提高以及产业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需水量的增加,因此对未来全县的需水情况和供水能力做了预测。预测结果显示,未来8年将会出现100万吨/日的供水缺口。所以,在兴建水库和合理用水的同时,全体集水区流域内的市、镇、村居民对水源林建设要有一种共识。必须认识到森林通过发挥涵养水源、调节洪峰、防止泥沙流失等公益性机能,尤其是在水源涵养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但是,森林从造林到采伐需要很长时间,许多水源地由于缺少资金和劳力,森林的机能无法充分发挥。所以,水源地带的造林、营林不能只依靠流域上游的人,下游的人也应该负担相应的费用,上下游地带应该成为一体,共同开展水源林培育。为此,由广岛县及太田川流域相关的广岛市等34个市、镇、村,设立了“广岛县水源林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为提高水源地带森林的水源涵养功能而努力。
“基金”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县、市、镇、村、企业等对于上游地区进行造林、营林等给予必要的补助或贷款,同时自身也开展分层造林业务。②在经费的负担方面,根据参加成员的人口情况、水系的工程费用、水量大小等综合考虑决定。③在水源林补助条件方面,首先指定在水库或取水口的上游的森林为“水源林”。水源林的作业通过协议受到以下约束:伐期比“森林计划”中的标准伐期龄延长10年;控制一处皆伐面积在10公顷以内;择伐作业的场合,择伐率在30%以内。④基金的使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森林所有者进行的造林及营林的补助,在现行补助金基础上再加上不超过10%的补助,打枝在20%以内;二是市、镇、村进行造林及营林所需资金的借款;三是“基金”自己开展分层造林的经费;四是提高林地的水源涵养机能及普及有关水源林科学知识的经费。
“基金”设立后,到第一期计划(10年计划)即将结束的1990年,累计投入水源林建设资金13亿日元,共计指定水源林20522公顷。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对森林所有者(指私人所有)进行的造林、营林的补助:造林3231公顷,补助金17630万日元;抚育21000公顷,补助金19621万日元;修建集材道16499米,补助金928万日元;其他4630万日元;总计42809万日元。其二,对市、镇、村进行的造林、营林的费用负担:共有10个市、镇、村取得分层造林2144公顷,费用为28116万日元,奖励1989万日元,总计30105万日元。其三,“基金”自行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