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殡葬服务保障性和市场性的特性及并行发展

    作者:裴春悦 靳铁丽 出版时间:2013年03月
    摘要:在现行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下,殡葬事业单位作为保障性殡葬服务的主体,保障性和市场性服务并行既是形势所需,也是殡葬事业发展的必经阶段。但是,如何协调解决好保障性和市场性服务的关系,促使两者相互融合、共同发展仍是一大难题,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有关建设性意见。
    Abstract:At the present management system and operational mechanism, funeral and interment institutions as the principal of indemnificatory funeral service, indemnificatory and market services in parallel are not only the situation required, but also a necessary stage of the development of funeral affairs. However, how to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emnificatory and market services to promote mutual integration and common development is still a major problem.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indemnificatory and market funeral services and proposes constructive comments.

    近年来,殡葬事业的发展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六个殡葬”的提出全方位地勾画出殡葬事业发展的蓝图,为殡葬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尤其是在科技殡葬、文化殡葬、惠民殡葬建设方面成就更加凸显。通过实施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殡葬改革示范单位建设等重大项目,全国各地的殡葬服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实现了跨越性提高。

    但是,每到清明节新闻媒体仍然是从诸多方面对殡葬管理及服务提出质疑,殡葬“高收费”“高利润”“暴利链”等字眼充斥报端及网络,甚至部分媒体称殡葬业“乱象频生”。

    一方面公众有“百姓死不起”“殡葬行业垄断”等呼声,另一方面殡葬从业单位又有“殡仪馆赔钱”“殡葬市场混乱”的感叹。从表面上看,两种观点和态度相互矛盾,但是这也从一个侧面真实地反映了殡葬服务行业的问题。

    观点的彼此对立,给政府对殡葬服务业的管理带来很多困惑,难以作出决策和确定发展方向。因此,目前需要做的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要从整体性、科学性的角度出发,分清问题的现象和本质,找到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目前,殡葬业内普遍将殡葬服务划分为保障性服务和市场性服务,也称为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公众的殡葬服务需求,随着社会发展、经济繁荣、文化进步越来越呈现多元化。笔者认为,只要找到“如何同时满足、维护公众对于殡葬服务的保障性需求和市场性需求”这一根本性问题的解决办法,使他们缅怀和追忆亲人的情感得到充分释放,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给他们带来的实惠,很多看来棘手的问题将迎刃而解。

    一 形成认识上矛盾冲突的原因

    殡葬服务是一项较之其他行业的服务更加具有特殊性的服务,特殊在服务环节多、服务对象多,更在于服务满足的更多是看不到的、隐性的、心灵的服务。不是像其他服务行业设计几种套餐、实行几项优惠就能让客户满意的。造成公众对整个殡葬市场的满意度不高、对殡葬服务存有质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政府对于殡葬服务定位模糊

    将殡葬服务划分为保障性服务和市场性服务,也是近几年人们通过对殡仪服务的再认识才提出来的。由于一直以来相关殡葬管理部门没有对殡葬服务的性质做出一个客观的分析和科学的定性,保障性服务和市场性服务的范围、功能和作用没有严格地予以界定,缺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支撑,对于应该严格管理的保障性服务没有管理好、保障好;对于应该放开的市场化服务没有放开,管得过严、过死。这种局面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性殡葬服务的发展,经营者的能动性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难以满足公众对市场性殡葬服务不断变化的需要。

    (二)政府对于殡葬服务主体缺乏明确认识

    在政府对殡葬市场管理方面,正是由于对殡葬服务的性质缺乏准确定位,造成提供保障性服务和市场性服务的主体缺乏明确认识,同时承担保障性服务和市场性服务的服务主体多是殡葬事业单位。中国的殡葬事业单位是殡葬改革的载体,殡葬行业作为一个新兴的特殊服务行业,在建立之初的相当长的阶段,面临火化任务量少、服务项目少、经济收入低的局面。为推进殡葬习俗改革,引导市民厚养薄葬,国家对殡葬事业单位采取扶持政策,执行全额拨款的财政管理体制,殡葬事业单位开支国家埋单。1984年以后殡葬事业单位开始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逐渐增收节支、扭亏为盈,达到经费自给。部分殡葬事业单位逐渐由全额拨款、差额拨款逐渐改制,转变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是殡仪馆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收费是基于保本原则制定的,这一原则并没有改变。因此,殡葬事业单位在承担公益责任方面可称为“无冕英雄”。

    (三)价格监管部门对于殡葬服务收费管控不当

    殡葬服务的定性和定价应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保障性服务和市场性服务应依据不同的定价原则、不同的定价程序、不同的价格调整机制。但是,目前价格管理部门对于应该管住的保障性殡葬服务价格没有严格管理好,对于应该适当放开的殡葬市场性服务没有适当放开,殡葬服务定价方面复杂的程序、繁杂的环节已经成为殡葬服务市场化发展进程中的一道难以跨越的门槛。

    (四)公众对于殡葬服务的性质缺乏认识

    政府对在殡葬公共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不够明确,公众对政府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