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3月 |
“惠民殡葬群盛赞,服务市场渐规范,深化改革后劲足,公共保障新发展”,这是社会各界对全民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后的真实反映。江苏省地处东部沿海,属长江三角洲地区,历史悠久,人杰地灵,物阜民丰。现有面积约10.2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866万。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各项指标一直位于全国前列。江苏殡葬事业在民政部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近年来一直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在惠民殡葬方面,江苏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推进策略与方法,近年来取得了不俗的成绩。本文将结合江苏省惠民殡葬的推进历程,谈一谈惠民殡葬推广的经验以及下一步应努力的方向,希望能够为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所助益。
一 惠民殡葬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殡葬是一项特殊的社会活动,殡葬改革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部分。由于受传统文化和习俗的影响,殡葬工作在社会上存在偏见,一些群众甚至领导在思想认识上对殡葬改革存在不少误区;以殡仪馆为主的事业单位,其自收自支性质与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存在很大矛盾;由于现行殡葬法规不健全,依法对殡葬市场进行管理难度增大;部分地区没有将殡仪馆等殡葬服务单位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其更新和改造主要为自筹资金,导致70%殡仪馆长期处于负债经营等。殡葬改革面临着众多矛盾和困难,导致了政府对殡葬建设管理不满意,群众对殡葬服务有意见,殡葬服务单位有委屈说不出,民政管理部门背黑锅,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位置。
表1 江苏省“十一五”县级殡仪馆改造资金投入情况
从法律法规角度看,1997年国务院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已10多年未得到修改,其殡葬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殡葬服务保障内容等明显滞后于时代发展;成文法内容存在一定局限性,对于预想不到的问题无法规定,在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的今天,所制订条款可能一出台就落后时代需求。从政府保障来说,遗体火化是由政府法规明确规定的,具有强制性,个人自由的丧葬行为由此变成了社会公共事务,政府需要相应地承担起保障这一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的责任,也包括法律上的契约保障责任,让群众来承担以遗体火化为主要内容的殡葬改革支出是不合适的。从经济受益方面讲,殡葬改革的目的是保护环境,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基础;所节约出的土地,给财政增收创造了条件,近期的受益方是属地政府。从市场管理而言,市场活动必须运用市场法则,遵循市场发展规律。在民主与法制日趋完善的今天,政府用行政强制手段管理市场,作用有限,效果不能长久,有时还会起到相反作用。如何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在现有殡葬法规框架前提下推动殡葬改革深化,在维护群众权益的同时兼顾各方利益是一个新的课题。惠民殡葬的实践及其带来的变化告诉我们,只有依据党中央指示精神,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循社会发展的规律,通过制订符合实际的相关政策并在实施中不断修正,才能够破解当前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会议上强调,“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党中央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既是我党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让人民群众享有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既是我国综合国力显著提高的标志,也是对政府提高社会公共保障能力的要求,是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