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3月 |
生前契约在欧美通称为“生前殡葬计划”或“预付殡葬合约”,台湾殡葬业者普遍采用日本以汉字称谓的“生前契约”。就是当事人在生前规划自己逝世后的殡葬礼仪服务,与殡葬经营公司订立一份类似保险的契约书,这一份契约书可视为个人生涯规划,居安思危的举措,而经营生前契约书的公司则是把殡葬礼仪服务中零星的工作整合转化为契约内容,以保险方式出售给消费者。
依2002年6月14日通过的《台湾殡葬管理条例》第2条第11项,定义生前殡葬服务契约为“指当事人约定于一方或其约定之人死亡后,由他方提供殡葬服务之契约”。然而对于生前契约的英文译名存在分歧,笔者就其内涵意译为the contract during one’s lifetime。
这份契约所约定的是“殡葬服务”,但是订立于一个人死亡之前。换句话说,就是消费者与生前契约业者(礼仪社)订立契约,双方约定消费者或其指定的人(家属或亲友)死亡后,其丧葬后事由这家生前契约业者(礼仪社)来负责服务。
一 产生背景
生前契约的概念,源自19世纪英国的遗嘱信托,当时对有关遗产的保管、分配与身后事的安排、处理,均以信托指定式委请受托人执行,这项做法至20世纪初已普遍为欧洲地区接受。
在20世纪初由英国引进美国,并逐步以企业化形态经营,建构出完整的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之专业服务,至今美国生前契约签约率已达90%,而一般殡葬支出是生前契约支出的1.2倍。
1991年日人长江曜子将美国SCI公司生前契约的制度正式导入日本,现在签约率亦近70%,因而相较于美国,其一般殡葬支出比生前契约支出高达2.7倍之多。
1993年,台湾原来经营殡葬设施经营业(或纳骨塔业)的国宝集团首先将生前契约的观念引进殡葬业,并参酌相关文化习俗制定属于台湾本土的定型化契约,预先安排生命的最终仪式,保有人生最后的尊严。自推出迄今,已成立销售服务网遍及全台湾,并拥有超过1.5万人的销售团队,是目前台湾销售量冠军。然销售初期,因民众对死亡的禁忌、缺乏生涯规划观念、有关法令不完整等因素,推广成效相当缓慢,直到10年前,相继有几家新业者成立,竞相推出广告媒体传播,加之生涯规划观念日渐普及和殡葬管理条例的通过等,才逐步为民众接受。未来随着高龄化,少子化,不婚族增加,都市化等社会人口结构改变的来临,“生前契约”必将成为新的发展趋势;迄今全台湾已有7家大公司,小公司也不少,究其原因可以从两方面来观察。
(一)人的方面
由于社会的快速变迁与教育的普及,现代人对自己的身后事再不避讳;对于殡葬自主与尊严的要求水平也不断提高,生前契约可以满足现代人的心理需求。年龄介于30到50岁之间的消费者购买意愿最高;宗教信仰以信仰佛教的消费者购买意愿最高;家庭变量中,又以家庭形态最具有显著性,家庭人口为独居者以及夫妻两人与小孩同住的消费者对于生前契约的购买意愿最高。[1]统整已购买生前契约者的理由,不外:
1.投资理财的经济考虑
由于殡葬业者所提供的生前契约,所需之费用大多比现在一般葬礼便宜,就投资理财的角度而言,生前契约的价格是固定的,不会随着通货膨胀而改变,并具有可以转让的特性,再加上价格合理化、透明化,容易被消费者接受。
2.圆满人生
预先做好规划绝对是必需的。订好生前契约,事前即沟通好关于葬礼的安排,不仅可以减轻家人的经济负担,也可以避免亲人在伤心之余还要面对葬礼的种种繁琐事宜;帮助亲人留下一个平静的回忆,有助早日走出悲伤,接受事实;为自己的人生画下完美的句点,是一个圆满生命的完成。
(二)企业方面
20年前,某大纳骨塔业者,因销售纳骨塔位,运用预售及投资营销、造势的手法成功,后续的纳骨塔投资销售策略式微时,欲延续庞大业务团队的生机及疏解强大的纳骨塔倒卖压力,而创新与纳骨宝塔相关的死亡殡葬商品,亦即由“葬”转入“殡”的延伸性产品,同样也采用预售、投资的销售策略,称为“殡仪服务预售合约书”。原本只限销售给其纳骨塔投资持有人的封闭式产品,渐而发展成为开放式商品,面对一般社会大众,展开大规模的推销行动。使用预售、投资的传销组织手法,虽于推销之初,也曾经历辛苦几年。唯自2000年起,市场景气不佳,投资理财的传销手法又再度奏效。时至今日,不只如此,全台湾各方已风起云涌,各大小殡葬业者,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