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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现状、问题与思考(2014~2015)

    作者:杨丽 出版时间:2015年04月
    摘要: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既是公共治理的题中之义,也是政社合作的内在要求。以2014年深改元年为标志,无论是社会组织自身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还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政策制度、培育监管、基层创新,都不仅涉及政府主体,也涉及社会主体,其核心是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社会放权,基础是社会组织发展、加强内部治理。现代公共治理、政社合作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分析工具、指明了发展方向。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既是公共治理的题中之义,也是政社合作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加强社会组织立法”,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普法和守法、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等方面的作用。这些表述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

    一 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及其主要特点

    以2014年深改元年[1]为标志,我国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

    (一)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基础数据

    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继续保持增长态势。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9月底,我国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达60万个(如图1),其中社会团体30.7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非)28.9万个,基金会4044个。

    图1 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情况(2006~2014)(截至2014年9月)

    (二)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随着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部门大力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实践,我国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日益重要的主体力量,不仅数量上不断增长,而且在生态优化、体制改革、服务购买、社会创新等方面呈现新特点。

    第一,社会组织数量持续增长,组织生态明显优化。总体而言,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有四大趋势:一是数量增长明显;二是组织生态呈优化趋势;三是组织间横向联系增多并日趋紧密;四是我国社会组织正在走向世界,呈现国际化趋势,扶贫基金会、青基会、能源环境研究所等越来越多的组织带着品牌项目“走出去”,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等组织以制定国际标准等方式开始在世界舞台发出我国声音。

    第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直接登记数量和范围进一步扩大。中关村开始试点登记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截至2014年11月底,全国直接登记社会组织3万个(其中民政部本级44个),除个别省份外,各地均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多地区下发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指导文件。

    第三,社会组织资源生态优化,总量增大、来源增多、结构日趋合理。各种社会资助形式涌现,各级政府不断扩大购买服务的公共投入规模与领域。与之形成对照的是,针对中国的国际援助资金有缩小趋势,国内公益资源日渐成为主流。

    第四,购买服务逐渐走向制度化,政府支持力度加大。继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之后,2014年12月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各省市相继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等。向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成为许多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中央财政连续三年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北上广等地每年安排资金超过4亿元。政府出资或推动建立的公益孵化或社会创新园区等不断增多,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逐步完善。

    第五,媒体与公众问责等社会监督不断增多,推动社会组织改革创新。在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等多管齐下的时代,对社会组织的问责增多,对社会组织公开透明的要求增多,一些社会组织或公益项目出现公信力危机。公信力危机及其应对,推动社会组织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完善组织治理。

    第六,微公益、社会企业、众筹、影响力投资、社会责任投资等社会创新形式迅速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市场工具、信息网络技术、文化创意等因素,成为推进公益创新与社会创新的有效手段。

    综上,以“2014年深改元年”为标志,我国社会组织已从起步阶段,逐渐走入一个相对成熟、稳步发展的新阶段,社会组织日益发挥着表达民意、服务民生、维护民权、促进民主、参与协商等正能量功能。

    二 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现状

    以2014年深改元年为标志,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政策制度、培育监管、基层创新,均呈现前所未有的勃兴图景。

    (一)政策制度

    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加强社会组织立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加强社会组织立法”,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普法和守法、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强调社会组织必须以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