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4月 |
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步入加速期,事业单位改革问题日益凸显并变得更加迫切。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随后又出台十个配套文件。这构成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统领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的顶层设计。根据该《意见》,我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有事业单位126万个,在职人员3100多万人,离退休人员1000多万人,而且我国70%以上的科研人员、95%以上的教师和医生都集中在各类事业单位[1]。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宏观背景下,作为我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主要集聚地,事业单位改革不仅牵涉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可谓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一 事业单位改革新进展
自2011年新一轮事业单位改革启动以来,我国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开始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纵观近年来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特别是2014年以来,我国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取得诸多积极成果和明显进展。
(一)“清理规范”基本完成
针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规范,是分类推进和开展事业单位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清理规范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是,摸清家底,核清事业单位的数量、规格、编制、领导职数、经费来源、职能等内容。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清理规范的范围包括: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不论是审批设立、登记设立还是部门自行设立的,均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事业单位自身举办的各级事业单位也要纳入清理规范。清理规范的主要原则和手段包括:对机构、人员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针对设置过于分散、规模过小、职责相近、重复设置的,予以整合;针对未按规定设立的、职责任务萎缩或空闲、空转的,予以撤销。相关报道显示,截至2012年8月,中央编办对外正式宣布,我国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
从地方层面来看,各地改革进度不一。作为全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省份,山西省早在中央正式启动分类改革之前的2008年,就开始了清理规范工作,并于2011年底全面完成了清理规范工作。相关数据显示,山西省在清理规范中,省市县三级共计对29564个单位重新界定了职责,对1237个职能萎缩或消亡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2950个职能趋同、分散设置的事业单位进行了整合[2]。从地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来看,普遍面临两大难点:一个是机构裁撤合并,涉及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和平衡主管部门的利益,这对于政府而言是一场“硬仗”;二是行政级别的再安置[3]。
(二)“分类认定”有序推进
我国事业单位类型多样、性质复杂,科学制定分类标准尤其关键。事业单位改革分类的核心就是“先定性”。自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启动事业单位改革以来,在改革实践中涌现出不同的划分方法。最常见的就是“行业分类法”,即人们所说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国事业单位即按此思路进行。在改革过程中,还有一种较为普遍的分类方法——“经费分类法”,即根据经费来源的性质和形式,可分为三种类型:全额拨款类、差额拨款类和自收自支类。这种分类方法使得许多事业单位属性不清,有的甚至同时具有两种甚或三种属性。鉴于前两种分类方法在改革实践中导致的混乱和无力,并借鉴国际公共部门改革经验,“功能分类法”开始成为新一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标准。这种分类方法强调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特点和功能进行划分:一是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且中央不再批准设立此类事业单位。二是从事公益服务的,则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并强化其公益属性;具体又可以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三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制为企业,且中央不再批准设立此类事业单位。依照这种分类思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