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4月 |
在农民工工作领域,2014年可以称为总体部署年。2014年3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用专门一篇规划“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且位列“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之后的政策措施的首篇;10月29日《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印发。7月24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印发;11月25日,《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4〕41号)印发。9月12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印发,这是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印发实施以来,国务院印发的第二个全面系统地指导做好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文件,是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指南;10月28日,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电视电话会议,马凯副总理出席并对贯彻落实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这些重要文件和会议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战略决策,对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总体目标、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措施等作出了全面的总体部署。
一 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000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思路
按照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农业劳动力转移道路,通过着力做好四方面工作(“四个着力”),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四个着力”包括:一是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也就是维护农民工作为中国公民应享有的与城镇户籍劳动力平等的就业权,逐步将大部分农业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就业创业,这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基础。二是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也就是维护农民工作为用人单位职工应享有的与城镇户籍职工平等的劳动保障权益,这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三是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也就是维护农民工作为城镇常住人口应享有的与城镇户籍居民平等的市民权益,这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关键。四是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也就是消除农民工群体与原市民群体之间的排斥、冲突,促进两个群体融为一体,使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这是农民工市民化的支撑。
(三)基本原则
是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公平保障农民工作为用人单位职工、作为城镇常住人口的权益,帮助农民工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二是坚持统筹兼顾、优化布局。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逐步完善生产力布局和城镇化布局,引导农民工在东中西不同区域、大中小不同城市和小城镇以及城乡之间合理分布。最终期望形成这样一种局面:大部分农业人口有序转移成为二三产业工人和城镇市民,小部分农业人口在农村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现代农业、通过新农村建设过上与城镇市民同等水平的生活;转移成为市民的人口根据各地综合承载能力,均衡地分布在东中西不同区域、大中小不同城市和小城镇。三是坚持城乡一体、改革创新。适应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需要,着力改革城乡二元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户籍、住房、土地管理、成本分担等制度。四是坚持分类推进、逐步实施。按照自愿(即充分尊重农民工本人意愿,不能强迫)、分类(即区分不同类型的农民工群体,不能一刀切)、有序(即在一段较长时期内逐步推进实现目标,不能急功近利)的要求,因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