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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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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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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保险业反洗钱立法相关问题研究(2006~2014)

    作者:曹顺明 孙才华 出版时间:2015年04月
    摘要:

    目前,我国已建立以《反洗钱法》为基础、以中国人民银行和保监会监管规定为主体、以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为补充的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由于《反洗钱法》和其他部门规章制定时间较早,更多地体现“合规为本”,而非“风险为本”,现有立法已难以适应反洗钱监管理念从“合规为本”向“风险为本”的转变。保险业反洗钱相关立法需要根据监管理念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完善。本报告在全面梳理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立法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业反洗钱立法情况,以及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对保险业反洗钱的相关建议和要求,并结合中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实际,提出完善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立法的建议。

    Abstract:

    At present,China has established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related to insurance industry on the basis of The Anti Money Laundering Law,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C)and 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CIRC)as the mainstay,and complemen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 of operation. Due to the earlier set of The Anti Money Laundering Law and regulations,they are more “compliance based” rather than “risk based”. The present legislation is difficult to satisfy the changing of the supervision idea from “compliance based” to “risk based”.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legislation related to insurance industry need to adapt the changing of the supervision idea. This article research deeply into the anti- money laundering legislation related to insurance industry in foreign developed countries(districts)and FATF and IAIS’ suggestions and requests about anti- money laundering related to insurance industry,combining the reality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related to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putting forward policy suggestions on how to improve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legislation related to insurance industry in China.

    一 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立法理念及立法情况

    (一)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立法理念

    立法理念是指在立法过程中所秉持的原则,也是立法所要实现的目的,它贯穿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从西方国家反洗钱立法理念来看,其经历了从“合规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变的过程。

    而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立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受“合规为本”理念的影响。“合规为本”的含义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理解,首先,立法机关、监管机构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明确保险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其次,保险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切实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认定及报告、定期报送相关资料和表格等;最后,如果保险机构未按照要求履行相应义务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则监管机构须依法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从“合规为本”的含义可知,在“合规为本”的理念下,保险机构反洗钱的工作有以下几个特征(弊端)。第一,缺乏灵活性。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依赖于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制定,而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制定具有长期性和滞后性的特点,使得反洗钱工作不能根据形势变化随时调整。第二,难以突出重点。“合规为本”的方式需要逐条比照规则进行检查,保险机构更关心如何避免监管机构的处罚,因此对所有的反洗钱措施都平均用力,而非针对不同的反洗钱风险采取不同的方式。第三,保险机构缺乏主观能动性。保险机构被动地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而不做实质甄别,导致目前可疑交易报告数目增长过快,报告价值降低。

    针对“合规为本”的弊端,中国人民银行和保监会也逐渐强调“风险为本”的理念[1],并在部分规范性文件制定中体现这一理念。201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首次将“风险为本”理念融入监管规定;2014年12月,印发实施《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办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2015年1月,保监会结合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实际,在系统分析和总结影响保险业务洗钱风险因素[2]的基础上,印发实施《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为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指导。

    (二)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立法情况

    1.反洗钱专门法律

    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反洗钱法》,对《反洗钱法》监督管理体制、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行政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我国洗钱预防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2.反洗钱法规

    2006~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相继颁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个反洗钱部门规章[3],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职责,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基本操作准则。2014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加紧对反洗钱2006年2号令《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及调研,并向金融机构下发了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中,中国人民银行基于“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理念,不再对可疑交易判断设定具体、明确的标准,而规定由金融机构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可疑交易。

    3.中国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

    如前所述,中国人民银行逐步将“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贯彻到反洗钱立法中,分别在2013年1月和2014年12月发布规范性文件——《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4.保监会规范性文件

    2009年9月,保监会颁布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保险行业监管者、市场主体的反洗钱工作职责、义务与具体要求。2015年1月,保监会发布了《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指导保险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体现了保监会反洗钱监管向“风险为本”的转变。

    综上所述,我国保险业形成了以“一法四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