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1月 |
ZB2013(0723)-0043/0131-SD030/0086
2013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苏宁董事长张近东和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董事长王填抛出“电商征税论”,建议税收部门研究电子商务的征税方式,加强税收监管,在大数据化时代创新征收手段,从制度层面规避偷漏税行为。此后,关于电子商务征税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息。5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市场公平法案》,允许各州政府对电商进行跨区征税,使得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再次引起关注。对此,我们认为应该走出认识误区,正确看待电子商务征税问题。
误区1:美国电子商务征税,我国应该照搬
的确,美国早在1998年就出台电子商务交易免税法案,50个州中有41个州对网络服务商免征销售税、使用税;45个州对网上进行的商品交易征收1%的消费税、使用税,此税率远远低于常规的4%以上的商品销售税。随着美国电子商务的日益成熟,电商的竞争能力不断增强,美国参议院2013年以69票同意、27票反对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规定当企业通过互联网、邮购、电话和电视等渠道出售产品时,必须缴纳销售税,并允许各州政府对电商进行跨区征税。
这里我们强调两点:其一,必须全面解读美国对电子商务从免税到征税的过程,理解政府在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的不同做法。对照我国电子商务所处的发展阶段,我国不应简单照搬美国的做法,否则会错失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大好时机。其二,美国电子商务征税也是对中小企业网开一面的,州外销售低于100万美元的网店将被豁免。另外,缴纳销售税有可能向零售商征收,也有可能向消费者征收。因此,此法案最后的执行状况还有待观察。
误区2:中国电子商务是免税天堂、偷税漏税的重灾区
许多人认为,在我国从事电子商务交易都没有缴税。2012年我国电子商务保持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8万亿元,同比增长31.7%,其中网络零售额超过1.3万亿元,同比增长67.5%。其实,与其他国家一样,电子商务按照模式划分,主要包括:B2B、B2C、C2C和C2B。在8万亿元交易额中,绝大部分来自B2B,而B2B模式中的B大多数是要按照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合法纳税的。网络零售还涉及B2C模式与C2C模式,就B2C模式而言,其主体无论是大的平台商比如天猫,还是大的B2C网站如当当网,都是要照章纳税的。对于那些已经长大的电商,它必须进行工商注册与税务登记,否则,企业无法扩张壮大。即使是中国零售市场正快速从实体店向线上转移,中国电子商务也不是免税的天堂。
有观点认为,中国电子商务是偷税漏税的重灾区。乍一看,此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仔细推敲可以发现此论断无法成立。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都是要缴税的,目前的征税空白点主要在C2C模式上,即大量的中小卖家,利用了现在管理体制的真空,出现了偷税漏税的问题。但是,我们绝不能以偏概全、一叶障目。按照中国现行税制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年度销售额20万元左右的小规模商户,可享受免税。在目前淘宝平台上,90%以上的个人商户年销售额都在10万元以下,理应属于免税的对象。
误区3:电子商务目前征税利大于弊
有学者认为:“电子商务继续免税会带来税源流失、不公平待遇”,“已经无需担心适度税收会严重损害新兴商业模式的生存能力”。
首先,关于税源流失的问题。我们不否认,对电子商务免税,会存在税源流失的问题。但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即使开征电子商务税收,可以纳入征税的企业也并不多,增加的税源非常有限。退一步说,即使根据目前流行的说法,对网商按5%征税,由此增加的税收也只有50亿元左右,而绝对不是某些人宣称的“不纳税对传统零售企业有失公平,国家也将流失1000亿元税收”。这里还没有计算征税的成本。
其次,关于征税对中小电商的影响。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实际运营的个人网店数为1365万,同比减少15.7%,为2008年以来首次出现下滑趋势。与此同时,激烈的价格战使得C2C电子商务的盈利空间非常有限,出现经营困难的局面,每天有近万家网店停运或者倒闭。此外,C2C电子商务的网页浏览时间和订单量也出现了向B2C电子商务转移的趋势。如果目前推出征税政策,无疑使得本来就举步维艰的中小电商雪上加霜。
最后,关于征税对电子商务产业的潜在影响。众所周知,电子商务产业有效地推动了我国流通业、制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