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 |
ZB2012(1009)-0050/0054-SD029/0029
北京是大都市需求推动型乡村旅游发展的典型代表,消费潜力大,基础设施完善、思想观念开放、科技条件良好,乡村旅游产业化、规模化水平较高。成都是国家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全国农家乐的发源地,凭借优越的自然环境和休闲的城市文化,开创性地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这些乡村旅游实践也成为对新型城市化道路的一种探索和尝试。2011~2012年,我们对成都和北京的37户对象进行了深度调研,包括农家乐经营者、员工、非乡村旅游部门从业者及管理部门等,发现了农民参与乡村旅游的一些普遍性问题。
一 农民参与乡村旅游的主要问题
(一)乡村旅游拉动乡村就业的功能有待进一步强化
通过乡村旅游转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农村的全面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仍然任重道远。近年来,尽管农民收入提升较快,但直接参与旅游经营的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比例较小,在受访者中,旅游收入比例平均为20%~30%,而大部分收入仍然来自农业、房屋租金以及土地流转收入。其原因,一方面,农民受个人能力限制难以参与旅游经营;另一方面,大企业垄断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个体经营空间,导致乡村旅游发展对当地农民素质、技能以及未来就业机会的提升空间有限。
(二)农村青年人流失严重,乡村旅游发展中凸显人才缺口
调研发现,20~30岁的年轻人从事乡村旅游的比例较小,多数是40岁以上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多位受访者的子女在省会城市和东部大型城市生活工作;仅在个别乡村旅游发达的地区,出现了一定的人才回流现象,但数量非常小。总体上,农村由于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相对落后,难以吸引年轻人常驻,乡村旅游出现人才缺口,乡村未来可持续发展也将受到威胁。
(三)农民缺乏知识、技能和资金,参与乡村旅游存在一定困难
在一些调研区域,农家乐本村人经营比例低,多为外来人员经营和管理,当地人主要靠收取租金获得收入。政府和社区提供的培训课程多针对旅游服务人员,缺乏对旅游相关行业,比如旅游零售、设施和器材出租、手工艺品制作等内容的培训,存在产品的同质化和恶性竞争问题,不利于乡村旅游产品的“互补式”发展,也不利于未来旅游休闲产业集群的形成。此外,由于农民缺乏法律、金融、计算机等相关知识,就业主要集中在旅游产业的低端环节;在经营过程中,融资渠道单一,扩大再生产困难;在一些地方还产生了法律纠纷,农民合理权益受损。
(四)政策的不可持续对农民参与存在负面影响
近年来,乡村旅游发展中的典型地区和新模式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在发展初期,政府支持力度大,但很多支持从长期来看却难以为继。以培训为例,考察、学习和外出交流是乡村旅游培训的主流形式,这些方式在乡村旅游发展初期,对于解放思想、鼓舞士气、提高乡村旅游参与度具有重要作用,但随着乡村旅游的不断发展,时间灵活、长短搭配、定期化的系列技能和素质培训,以及具有针对性的就业帮助辅导,才更有助于促进旅游就业和提升整体村民素质。因此,急需出台长期、稳定、系统的培训政策。
二 推动农民参与乡村旅游的对策与建议
通过对比全国乡村旅游发展情况和对北京、四川两地农民参与乡村旅游的实地调研,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乡村旅游政策要体现“立足农村、惠及农民”的理念
应当立足乡村实际情况,深入挖掘乡村优势,开展乡村旅游活动。在确实具有旅游产业发展优势的地区,首先,应该坚守乡村旅游“立足农村、惠及农民”的理念,以广泛吸纳农民就业、实现农民增收和素质提升为前提,以实现乡村社会、经济和文化全面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其次,坚持乡村旅游以农村景观为依托、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体、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产业特色,防止开发中盲目追求规模,严格规范乡村旅游开发中的土地使用问题,防止乡村旅游开发企业成为乡村的“飞地”。
(二)构建乡村旅游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农民深度参与
乡村旅游开发过程是一个多目标导向、多主体参与的合作机制构建过程。农民参与乡村旅游的核心问题是在旅游开发中构建各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决策机制以及惠及各主体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应以乡村旅游资源产权界定和分解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利益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