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4年03月 |
历史事实表明,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与基本德性原则是相通的、一致的,只是到目前为止,人们尚未意识到这一点。两者统一的基础是社会所认定和追求的社会的理想价值,或者说是“好生活”的价值理想及其追求。社会“好生活”的理想价值项目之所以既需要作为核心价值理念又需要作为基本德性原则,是因为它们各有其不可相互替代的功能,而且其功能具有互补性。党的十八大政治报告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这为我国社会的价值追求指明了方向。为了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得以实现,需要将这些核心价值理念作为社会的基本德性原则,用这些基本德性原则指导和规范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指导和规范人们的人格培育和人生追求。
西方历史上的那些社会倡导的德目(实即社会倡导的基本德性原则)往往也是社会倡导的核心价值理念,而且思想家们也自觉不自觉地在理论上对两者不加区分。实际上,不仅西方,而且中国,那些社会倡导的核心价值理念,也常常是社会倡导的德目。这种现象值得注意,也值得探讨。本文试图循着这种历史现象对核心价值理念与基本德性原则之间的关系做些反思。笔者认为,弄清两者之间的关系,有意识地促进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这对于我国主流价值文化的构建是很有意义的。
一 历史的启示
无论是从西方历史和现实看,还是从中国历史和现实看,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与基本德性原则都是相通的、一致的,甚至可以说作为核心价值理念或作为基本德性原则的范畴具有一体两面性。[1]
这种情形在西方是很典型的。在古希腊时期,社会倡导“智慧”“勇敢”“节制”“公正”四种主要德性。这“四主德”当然是通过柏拉图的概括和提炼凸显出来的,并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在柏拉图那里,这四种德性首先被认为是国家应具备的德性,同时又被看作个人应具备的德性。就是说,这四种德目是在当时得到社会公认的社会和个人都应该遵循的德性原则,无论是城邦还是其成员都要按照这种德性原则塑造自己的品质。但是,我们发现这四个德目不只是德性原则,同时也是当时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一方面,它们是城邦及其成员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对人们有引领、指导和规范的意义;另一方面,它们又都是服从于、服务于社会所确立的终极价值目的,即社会成员个人的幸福。尽管当时没有核心价值理念的意识和概念,但它们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发挥了这种作用是不可否认的。在古罗马时期,社会推崇法治,法治无疑是古罗马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但同时也是古罗马社会确立的德性原则。因为它要求统治者依法治理社会,也要求统治者和臣民都要遵守法律。
在欧洲中世纪,基督教教会在教父哲学家及后来的神学家的支持下,提出了“七德”的德性基本原则,即明智/审慎、公正、刚毅、节制、信仰、希望和爱(仁爱)。其中前四种德目是从古希腊借鉴的世俗德性,后四种是根据圣经提出的三种神学德性。三种神学德性充分体现了基督教精神及其文化特质,虽然它们都是作为德性原则提出来的,但作为教会倡导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的价值理念性质十分明显。因为除此之外,我们再也找不到更适合基督教统治西方中世纪的核心价值理念了。
西方近代是一个自觉构建价值文化的时代,西方资产阶级为了获得政治上的统治,以其思想家的政治理论为依据,提出了明确的价值理念。最典型的是法国资产阶级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后来美国资产阶级提出的“自由、民主、人权”。这些口号对西方乃整个世界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这些范畴一开始就是作为价值理念提出的,但我们也发现,它们不只是西方国家的价值追求,而且对西方社会自身的建设也具有规范的意义,因而具有德性原则的功能。在现当代的西方,“公正”“环保”“可持续发展”成为了普遍公认的价值理念,它们同样也成为现当代西方社会倡导的基本德性原则,当然这些德性原则主要是就社会而言的,而不是就社会成员个体而言的。
就中国而言,古代有“仁义礼智信”的基本德性原则,这些原则也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价值追求,具有核心价值理念的意义。近现代孙中山也提出过“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的“八德”。这“八德”被看作中国固有的道德,但在孙中山心目中显然不只是就社会成员个人品质而言的,而且是作为价值理念加以倡导的。在当代,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即就国家而言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就社会层面而言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和就个人层面而言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些价值理念同样也具有基本德性原则的意义,它们分别是国家、社会和个人应具备的基本品质。
从对中西方历史的考察中我们可以形成以下几点初步的认识:
第一,个人存在着品质问题,国家或社会也存在着品质问题,而且两者之间具有相关性和一致性。个人存在着品质问题是无异议的,但是国家或社会(到目前为止,国家通常是社会的基本形式,因而两者可以从大致相同的意义上考虑)事实上也存在着品质问题。如果说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