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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构制度信任基础上的现代信任社会

    作者:倪霞 出版时间:2014年03月
    摘要:

    信任不仅包括个体之间的信任,也包括社会成员对制度的信任。这两种信任模式各有优长与不足,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任何一种单一的信任模式都无法满足人们的现实存在需要。本文在分析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各自的特点和不足的基础上,探讨这两种信任模式之间的关系,为建立一个有效、合理的现代社会信任结构提供新的思路。

    我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重构社会信任。信任只产生并存在于人们的交往实践过程中。人们的各种活动和彼此间的互动不仅取决于个体间的关系,也受到外部制度环境的影响。对人的信任与对制度的信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信任模式。要建立有效、合理的现代信任社会,就必须探讨这两种信任模式各自的优长与不足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

    一 人际信任的边缘化与制度信任的突显

    一般认为,人际信任主要以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联系,尤其是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地缘、业缘等感性联系为基础。如马克斯·韦伯就认为,中国的人际信任主要建立在血缘共同体基础上,即,建立在家族亲戚关系或准亲戚关系基础上。[1]但是,实证研究表明,人际信任并不完全以人与人之间的天然情感、自然关系为限,而更多地依赖于人们交往中的实际情感性因素。刘易基和邦克(Roy J.Lewichi & Barbara Benedict Bunker)曾将人际信任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以个人对交往中得失结果的精确计算为基础;第二阶段以个人对交往对象的认知、了解为基础;第三阶段以交往双方在感情及认知上的相互认同为基础。只有在第三阶段,交往双方在感情上达到亲密无间的程度,才真正建立起了相互信任的关系。[2]

    人际信任必须建立在对对方的了解和认知基础上,以在长期交往实践中获得的关于交往对象个体特质的认知为前提。通过交往,人们能够了解和掌握对方的人品、性情、能力等个体特质,并由此判断此人是否可信。我们之所以信任某人,并不是因为他与我们有着某种血亲关系,更不是因为他说他会这么做,而是因为我们了解他的品性、能力、他可能的有效选择及选择结果等。这种了解,需要长期反复的交往和互动实践。

    个体生活世界的最远边界限定了他的交往范围,并由此决定了他的信任范围。在交通和通信条件较为落后的环境中,个体的交往范围和交往对象极为有限,几乎不可能超出血亲、地缘、业缘等自然联系所限定的范围。我们对自己最常接触的人最为了解,而对“外人”“陌生人”了解甚少。所以,对他人的信任呈现出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差序格局”。但这种差序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在情感联系、认知程度上的差序,而不仅是费先生所认为的“血亲关系的差序”。

    人际信任,以个体面对面的直接联系和交往为纽带。信任双方休戚相关,彼此高度信任,互相依赖,容易形成自足的封闭循环圈。这种信任,表面看来,温情脉脉,实际使个人依附于对方,丧失个人的独立人格和个体价值,成为维持信任关系圈顺利运转的工具。

    “一个只有私人信任的社会将不成其为社会,因为那仅仅是由亲属组成的个人利益的小群体而已。”[3]当人际信任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时,社会高度分化,工具理性盛行,特殊主义普遍,腐败到处滋生蔓延,最终将导致社会生活的全面萎缩甚至倒退。如福山就认为,局限在家族或准家族范围内的信任,很难扩展到家族以外的范围,从而限制了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4]

    社会的客观发展使特殊主义的人际信任不断被边缘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通信、交通工具不仅极大地拓展了人们的生活空间,压缩了人们沟通的时间,也增加了人们交往的中间环节,还加快了社会流动和社会生活的变动节奏。异时空的间接交往、互动日益频繁。原有的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交往和同一时空下的直接联系,无法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那种基于直接联系和情感关系的信任模式也远远不能支撑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稳定。

    现代制度是可普遍化和可形式化的制度。它超越了个人特质和私人情感,具有非人格化特征。它以一般化、可普遍化、规则化、非人格化为基本价值取向,在形式上具有正确性和真理性,具有最基本的普遍性、一般性和公开的、明确的形式合理性。它在内容上不仅合乎理性,而且具有合目的性,符合人们实际利益和价值观念,能够满足人们在利益和价值方面的需要与追求。它既能被大众所认识,又能实现公众共同的预期,保证广泛而普遍的异时空联系和交往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制度功能本身的信任已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支柱之一。

    有人把制度信任理解为建立在法规、制度基础上的信任。以制度为基础的信任,需要以制度本身能够有效发挥其功能、实现预定目标为前提。要在制度基础上建立社会信任,首先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