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4月 |
北京社区矫正已走过10个年头,认真调查和研究北京社区矫正的模式创立、发展、经验与问题,对推动北京乃至全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由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所、法学所3名教授、9名研究人员和硕士研究生组成的“北京市社区矫正模式研究”课题组,多年来,运用定性为主的研究方法,对北京社区矫正模式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①个案访谈。课题组先后访谈了北京区县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负责人、基层司法所所长、司法助理员、监狱干警、司法协管员、街道居委会成员、矫正小组负责人、社区矫正对象等,共计55人。②召开座谈会。先后在崇文区光明楼龙潭街道办事处、昌平司法局、通州司法局、大兴司法局、延庆县司法局、东城区司法局、丰台区司法局、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丰台区阳光中途之家、大兴区庞各庄司法所等10个社区矫正相关机构召开11场座谈会,其中,召开社区矫正对象座谈会2场。③比较研究。课题组先后赴上海、天津等地调研,总结其他省市社区矫正的经验,与北京模式进行比较研究。④参与观察与跟踪研究。在调研过程中,经课题组牵线搭桥,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与丰台区司法局“阳光中途之家”建立起教学科研实习基地,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长期的参与性观察和跟踪研究。⑤文献研究。收集相关文献和资料,进行政策和前期研究成果分析。
一 北京社区矫正的发展与现状
关于社区矫正的界定,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两高两部《通知》”)中确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该“社区矫正”界定主要为六个基本点:①明确社区矫正的基本对象是刑事犯罪者;②社区矫正性质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③刑罚地点在社区;④矫正期限为发生法律效力期间;⑤实施主体为专门的国家机关;⑥协助力量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
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社区矫正,北京市的发展大体经历过五个阶段。①“早期尝试阶段”。2001年底,北京市率先在市司法局成立“监狱教养工作联络处”,作为罪犯监狱矫治和社会矫治的联络机构,积极探索通过社区和社会力量矫治犯罪者。并于2002年8月,首次在密云县对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实践探索。②“初期试点阶段”。2003年7月“两高两部《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六省市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的试点地区,北京则选定东城区、房山区和密云县为社区矫正初期试点区县。③“第二批试点阶段”。2004年5月,北京市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扩大至朝阳、大兴、通州、丰台等6个区县。④“全市推广阶段”。2005年5月,北京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市18个区县全面展开,较全国全面展开社区矫正工作早4年。在社区矫正的适应对象方面,北京市根据其区域特点明确规定为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有长期固定居住地的五类人员,即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者。⑤“矫正范围的缩小阶段”。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3年1月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社区矫正执行范围限于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考虑到剥夺政治权利属于“资格刑”,只对罪犯的政治权利予以限制,不包括人身自由权的限制,因此不符合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活动的特点和内容,北京市于2012年7月将剥夺政治权利者的管理工作移交给公安机关。
从2003年北京市社区矫正初期试点至2013年1月底,全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0590余人,解除矫正35100余人,占总数的87%。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共5470余人,占累计总数的13%。根据2011年9月底统计,北京市社区矫正的再犯罪率为0.37%,与全国平均再犯罪率0.22%相比,略高0.15个百分点。
二 “北京社区矫正模式”理念与制度建设
所谓模式(Patten),是指把解决某类问题的方法总结归纳为理论并能广泛应用的方式。“北京社区矫正模式”主要表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