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5月 |
引言
“十一五”时期,中国政府提出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约束性节能目标,通过逐级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取得了显著的节能成效,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9.1%,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4.6亿吨。“十二五”时期,中国进一步提出单位GDP能源强度下降16%的目标,并要求合理分解节能目标,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等因素,将全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按地区逐级分解节能目标,是有中国特色的节能政策体系的制度基础,也是确保各项节能措施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但是,与“十一五”时期相比,伴随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国在“十二五”时期面临的节能形势更加复杂,技术节能潜力空间减少,结构节能进入攻坚阶段,节能降耗与经济发展之间面临的两难矛盾突出,合理分解节能目标的难度进一步加大。以往按照“一刀切”方法分解目标,没有合理兼顾不同地区发展阶段、水平的差距,科学依据存在不足,也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节能的自觉性、主动性,已经难以有效发挥对各地区转变发展方式的导向作用。
本文在“十一五”节能目标分解方法的基础上,提出统筹考虑节能降耗与经济发展目标,采取综合评价比较方法,从地方节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面临的难度角度出发,综合考虑节能责任、潜力、能力、难度等因素,建立全面反映不同地区特点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利用聚类分析方法,将全国31个省(市、区)区分为若干类型,分别确定不同的节能目标,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 对“十一五”节能目标分解方法的讨论
(一)“十一五”节能目标分解方法
“十一五”时期,中国政府分解节能目标,主要采取地方自愿承诺、中央与地方协商确定的方法。首先,中央政府依据全国资源环境约束、结构转型任务等,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下降20%左右的目标。其次,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自愿承诺目标。最后,对于自愿承诺目标高于全国目标的地区,中央政府予以确认;对于自愿承诺目标低于全国目标的地区,中央与地方政府进行多次磋商,在确保完成全国节能目标的前提下,最终确定合理的地区节能目标。
从“十一五”节能目标分解结果看,在全国31个省(市、区)中,吉林节能目标最高,为30%;山西、内蒙古次之,为25%;山东较高,为22%;北京、天津、河北等20个地区与全国目标相同,均为20%;云南、青海为17%;福建、广东为16%;广西为15%;海南、西藏为12%。由于部分地区自愿承诺的节能目标不够合理,难以确保完成,在实际工作中,经中央与地方政府协商,对吉林、山西、内蒙古的节能目标进行了调整,从原有目标一律降低到22%,其他地区目标未做调整。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十一五”期间,中国政府首次把节能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并探索建立目标责任制,强化各级政府节能责任。通过采取地方政府自愿承诺、中央政府协商确认的方法,调动了各地区节能降耗的积极性。但在实际工作中,节能目标分解方法存在不足,对地区之间差异重视不够,一定程度上存在“一刀切”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科学依据存在不足。从理论上看,单位GDP能耗指标与各地区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技术实力等多种因素相关,科学比较地区节能潜力,需要从技术、结构、管理节能潜力,以及边际节能成本等多个角度出发,综合评价节能投入与产出、经济与社会影响等。“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实际承诺节能目标缺少对本地区节能潜力、能力和意愿的深入分析,决策过程主观色彩过重,提出目标的科学依据不够。中央对地方提出的承诺目标缺少有效的评估方法,造成了一些承诺目标高的地区压力任务过大,一些承诺目标低的地区节能任务不饱满。
二是没有有效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从效率角度看,具有较大节能潜力的地区应承诺较高的节能目标;从公平角度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应承诺较高的节能目标。如果用单位GDP能耗和人均GDP指标分别度量节能潜力和发展水平,我国地区间节能潜力和发展水平并不匹配。以2005年为例,宁夏单位GDP能耗最高,北京最低,相差4倍多,但从人均GDP看,宁夏不足北京的1/4。考虑到我国地区间发展水平很不均衡,中西部地区发展的任务较重,在目标分解过程中,需要平衡现阶段节能与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