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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与欧盟在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领域的合作

    作者:赵忠秀 王波 出版时间:2013年05月
    摘要:中欧在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领域的合作集中在温室气体减排能力建设和未商业化清洁能源技术研发、示范领域。双方的比较优势差异是合作的基础。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的认识差异是双方在多边合作的重要障碍,在对处于商业化阶段的清洁能源技术和产品的贸易和投资中,双方的竞争因素大于合作因素,是未来双边摩擦的主要诱因。

    引言

    为确保在21世纪末前全球气温增长的幅度不超过2℃,必须在2030年前使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达到峰值,2050年前开始降低。中国与欧盟分别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经济体和发达经济体,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占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30%左右,因此双方在未来的气候变化中共同承担着重大责任。在减少碳排放方面开展合作,是双方国际合作的一个重要领域。

    同时,虽然两者在温室气体年排放量上均属于排放大国(经济体),但是,按照人均和历史排放水平计算,中国远远低于欧盟。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京都议定书中,前者没有承担约束性的减排义务,后者需承担约束性减排任务。

    作为发达国家阵营中的一员,欧盟是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倡导者和积极推动者,它在减排目标、内部减排机制、对国际减排合作的资金贡献等领域都是最积极的。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与实施是与欧盟的领导作用分不开的。在哥本哈根谈判中,欧盟提出的减排目标也是西方发达国家中最为激进的。哥本哈根会议后欧盟委员会根据哥本哈根共识中发达国家承诺的从2010年到2012年为发展中国家筹措300亿美元的减排援助基金,已经通过决议每年提供24亿欧元,向国际社会表明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和领导者角色。[1]

    欧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积极态度具有很强的民意基础。根据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联合和进行的民意调查,57%的欧盟受访者认为气候变化是最重要的环境威胁,[2]因此政府的更迭对气候变化政策影响不大。[3]这与美国国内对气候变化的分歧形成鲜明的对比。

    中国则是发展中国家中减排最为积极的一个大国。出于对全球环境的负责和国内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国早在1998年就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初批准了该条约,是发展中国家中较早批准该条约的国家。中国制订了国家和地方的应对气候变化计划。通过法律、财政和行政等手段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进行减排活动。在中国的“十一五”规划中,减少单位GDP的能耗成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到企业和下级政府,已经基本完成任务。[4]在新的“十二五”规划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将降低单位GDP温室气体排放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建立完善的国内统计核算机制。[5]

    中、欧双方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双方在全球气候变化领域和绿色发展领域的合作在内容上最广,级别上最高。但是由于各自的利益还存在差异,在合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甚至是摩擦。

    一 中欧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多边合作与博弈

    在以《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为框架的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中、欧之间呈现合作与冲突并存的相互依赖局面。

    欧盟是《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尤其是《京都议定书》的倡导者和推动者,欧盟将自己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定位为领导者的角色。而中国则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国家战略的核心是发展问题。气候变化尽管也是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重要内容,但还有其全球公共产品的性质。尤其是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因素是造成气候变化的最根本的因素,因此中国更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6]因此,两者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中出现分歧是难免的。

    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大会上,欧盟领导人及会议的东道主由于对达成新的气候变化协议过于乐观,缺乏沟通,提出了超过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大国所能接受的减排目标,遭到中国等基础四国的抵制。在会议过程中和会后,欧盟经历了对中国的失望情绪。[7]但是很快,欧盟也认识到气候变化谈判的客观艰巨性,欧盟的主要学者也开始对欧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不切合实际的政策路径和目标进行反思,[8]开始倾听中国的声音,在气候变化谈判中采取较为务实的态度。[9]

    同时,中国在应对气候问题上与欧盟的共同利益越来越多。随着中国温室气体年排放量超过美国,成为第一排放大国,改变了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之初作为排放小国的地位,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要求中国加强减排力度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加。[10]减排压力的增大迫切需要中国加强国际合作,更好地做好减排工作,欧盟在减排能力和减排技术上的优势成为双方合作的重要基础。中国与欧盟在应对减排问题上将越来越需要更加紧密的合作。[11]

    中欧在气候变化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