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7月 |
目前,我国农村合作化正在经历一个新的时期,农民组织的数量增加幅度越来越大,同时也展现出更加多样化的发起组建方式、多重组织功能等。该情况报告将首先回顾新中国成立后近60年的农民组织[1]发展历史,厘清其发展阶段及趋势,并在宏观层面上着重介绍近几年农民组织的发展状况。其次,以遍及全国各个区域的8个农民组织的案例分析为主体,展示我国不同类型的农民组织在微观层次上的发展现状,主要侧重于其发起动机和缘由、组织的作用和功能、组织制度、组织的外部环境以及农民的资源获取和受益等方面的情况。最后对农民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建议。
一 新中国成立后农民组织发展历程回顾
提到农民组织,我们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互助合作运动,及其稍后的人民公社化运动。这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仍然值得我们反思,对我们今天的“重提合作”的影响深远。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实行了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获得了经营自主权,生产积极性高涨,但同时却面临着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农民个人的力量弱小,解决不了市场供求关系的矛盾,于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重新在生产生活中发挥作用。根据中国经济体制发展中的特点,我们大致可以把农民组织的发展归属为五个时期:人民公社时期、改革开放初期、市场机制建立初期、市场一体化特征凸显时期以及合作社法律地位确立时期。具体发展阶段见图1。
图1 五个时期农民组织发展的特点
1.人民公社时期
新中国成立之前的1949年3月,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提出:“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2]从解放区开始,各地先后开始了农民合作化运动。新中国成立初期实施了土地改革政策,使土地分散在农户手中,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难以满足发展的需要;小农户在传统的耕作过程中存在合作和互助的传统,导致小农户产生了互助合作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以国家为倡导者,开始了促进农民向集体化方向迈进的步伐。农民最初对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等合作形式还是有发展意愿的。一方面是当时合作社领导下的农业生产的确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农业生产总值增速较快,农户对合作充满信心。另一方面,合作化运动迎合了小农户平均主义的思想,受到了贫困农户的欢迎。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开始,农民意愿被完全忽视,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大规模的公社化运动。这个时期个人意志根本无法表达,不顺应潮流就意味着个人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丧失,这时的合作由经济领域转向了政治领域,并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传统的农村民间组织如庙会、宗亲会、祠堂、乡贤会等相继被当作封建残余或反动势力而被取消。一些组织,如农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生产队等,事实上是党支部的执行机构和中央政府规定的农村组织,带有极大的强制性,不管农民是否愿意,一般都必须加入相应的组织。农民自发成立的任何其他组织都不允许存在,一经发现立即取缔。所以,从1949年到1978年近30年的时间中,严格地说,在中国农村没有任何自愿、自主意义上的民间组织。
人民公社是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框架上发展而来的,具体特点如下:其一,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形式,主要生产资料均属于集体所有。利益分配制度的平均主义导致农业生产中搭便车、偷懒等行为盛行,劳动积极性不高。其二,行政力量干预经济事务,不仅表现为管理者由行政任命,管理权力集中,经营责任不明确,而且表现为管理者往往忽视经济效益,以行政手段管理经济业务。在农业经营中,农民没有品种种植的决定权;并且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将余粮出售给国家,不能体现农民作为农业生产者的需求,导致农业经营中农民的热情降低,农业生产率下降。其三,集中安排劳动力,限制农业劳动力流动。但对集体劳动者进行监督却十分困难,而且费用极高,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农村生产效率低下,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导致整个农业发展迟滞,农民收入增长微弱(陈剑波,1994;周其仁,1994;林毅夫,1994)。
总的来说,人民公社运动失败是有多方面原因的:首先是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