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02月 |
1940年代以来,大陆农村经历了三轮重大的土地制度变革,并由此带来了三次巨大的社会革命,造就了三个不同的农村世界。第一轮农地制度变革以“土地革命”的形式,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均分土地的理想,建立了农民土地个人所有制;第二轮农地制度变革是以“土地改革”的形式,进行了世界上第一次社会主义大试验,土地再次从个人集中到了国家、集体,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第三轮农地制度变革则以“土地承包”的形式,创造了一种中外历史上都没有的土地制度安排——家庭承包责任制,土地再次从集体“回归农民”,形成了多元化的农地产权结构: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本文拟通过对三轮农村土地大变革的梳理,对大陆农地制度变革做出基本解释,并对其理出基本线索、归纳基本经验、概括基本教训。
一 第一轮变革:“土地革命”与农民个人所有制
1946年以后,国共两党经过几轮鏖战,双方势力发生了逆转,解放军不断壮大,解放区不断增多。但是要彻底击败国民党,夺取全国胜利尚需要获得解放区广大农民的支持。而当时解放区沿袭的是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但“不动土地”的土地政策,有相当大的部分土地掌握在地主、富农的手中,解放军部队根本无法筹集到庞大的战略军需与资源。因此改变以往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筹集打败国民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问题,便提上了中共中央的议事日程。在当时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和解放区仅有的资源就是土地和劳动力,但是劳动力要有载体才能够发挥作用,显然土地是当时筹集军需粮食的根本。于是中共中央决定在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平分耕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以此调动农民生产和革命的积极性。
“耕者有其田”的精神,在于以平分土地的方式实现对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中共的“耕者有其田”政策可以追溯至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下简称《五四指示》)。这一方针在1947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下简称《土地法大纲》)中进一步得到确认,并随着国内形势的变化,其贯彻的彻底程度亦逐年加深。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下简称《土地改革法》)颁布后,土改运动在整个大陆范围内开展,至1953年基本完成。1946~1953年,农村土地改革以实现“耕者有其田”为目标,主张在乡村重新分配土地。但不同时期也有所变化,具有各自的特点。《五四指示》提出以“非暴力”形式获得地主土地,手段相对温和;《土地法大纲》则强调“彻底平分土地”,结果侵犯了中农利益;《土地改革法》主张“保存富农经济”,使“地主能生活,富农能生产”。这一时期的土地改革,是农民在中国共产党“耕者有其田”的动员与领导下进行的,其结果可以概括为:农民取得了土地,农地在大陆范围内实现了平均分配,所有权、经营权统归农民;中国共产党获得了农民支持和拥护,并可以向其直接征税(简称之“农民取得土地,党取得农民”)[1]。从《五四指示》到《土地法大纲》再到《土地改革法》,三个阶段、三个重要的政策基本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所有权与经营权“二权”统一,归属于农民。
1.从“减租减息”到“耕者有其田”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五四指示》,提出“耕者有其田”的主张,标志着农村土地政策开始从“减租减息”向“耕者有其田”转变,土地改革从抗战时期的“限制封建土地剥削”阶段转入“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阶段。《五四指示》发布于国共内战一触即发的特殊时期,主要在共产党控制下的解放区进行。它的提出有两个方面的依据:
首先是贫苦农民的需求。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只是减轻农民的租息负担,未能满足农民特别是贫雇农获得土地所有权的要求,于是平分土地以实现“耕者有其田”便成为农民进一步的期望。据杜润生分析,农民要求解决土地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因:一是抗战时期(1942年)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租约将要到期,农民担心不能继续承租这部分土地,生活难以为继;二是在减租清算运动过程当中,地主抵还给农民的财产多未订立转权契约,农民要求政府给予保障,以防将来“变天”;三是有的地主曾自愿将减租减息的土地,以低价卖给农民,但村干部出于减租政策考虑,劝说双方保持租佃关系,而农民则要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