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01月 |
一 导论
(一)研究背景
农民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于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国农民权益保护的一个里程碑,新修订的《农业法》增加了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首次把农民权益纳入了法律体系。
《农业法》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章节所涉及的农民权益共有12个条款,可归纳为以下几项:一是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禁止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干涉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二是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包括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禁止向农民集资和在农村进行非法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禁止违法摊派税款和其他违法方式征税,禁止农村义务教育收取国务院规定外的费用,向农民提供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三是规定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决定程序和农村财务公开制度;四是明确了保护农民权益的行政和司法援助措施。政府对于农民的合理要求要及时给予答复。农民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力,相关部门应依法受理,并按相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新农业法已经开始实施两年了,是否农民的权益获得保护?是否各个利益群体理解法律规定和它的作用?农业法如何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农民的权益?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权益是一些代表关注的主题,农民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也列入立法计划,计划2006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开展此项研究的主要内容就是围绕着《农业法》第九章的内容,了解《农业法》第九章的宣传情况,以及各地农业法有关规定的实施情况,为农民权益保护法的草拟以及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
此次调研分为四个层次,县级、乡级、村级和农户,所涉及的调研对象包括县级执法机构和工作人员、乡镇政府、村委会以及农民。调研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县级农业执法机构的访谈,内容主要针对农业执法机构的设置,以及他们对农民权益保护的理解等情况。2)县政府工作人员的调研,内容包括对《农业法》的认识,以及对农民权益保护的看法等。3)乡镇政府的访谈,包括乡镇相关机构的设置,以及他们在农民权益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和他们对此的看法等。4)村委会访谈,内容包括该村的基本情况,以及关于农民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5)农户访谈。包括的内容有农户家庭的基本情况;对自己的权利的认识,理解;还有对《农业法》第九章条款的认识等。
1.研究方法
研究中应用了以权利为基础的发展研究方法。这种方法与以需求为基础的研究方法不同。以权利为基础的发展认为发展是农民的一项权利,政府及相关执法人员应该向农民负责,履行应尽的义务。权利为基础的发展认为人是发展的主体。而基于需求的发展则更倾向于将发展看做是一种慈善事业和福利,认为人是发展的客体和目标。研究应用了发展研究工具,包括问题分析、相关利益群体分析、机构访谈、个案访谈、打分排序等,以利于在实地调研较短的时间内与不同的群体交流,获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信息。研究还采用了结构式的问卷获得定量的数据,问卷数据采用SPSS软件分析。
2.研究地点
为了使调研的覆盖面广,能够反映不同地区、不同贫富条件下的农民权益状况,选择了华北的吉林省,华中的山东和陕西省,华南的福建、湖南和贵州省作为开展调研的地点。福建和山东省代表较富裕地区,湖南和吉林省代表中等地区,陕西和贵州省代表较贫困地区,下表分别列出了近4年6省的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由于此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农业法》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的宣传执行情况,第九章所涉及的农民权益主要是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农民的经济权益。由此,调研选择主业是从事农业生产的村镇开展。调研覆盖6省的12个县60个村,共获得有效问卷628份。
表1-1 调查样本分布情况
3.受访农户基本情况
受访的628名农民中,男性69.9%,妇女30.1%。文化程度初中及初中以下的占4/5,其中男性初中及初中以上学历的比例均高于女性。受访者年龄在20~70岁之间。受访农户中,贫困户占15.5%,中等户66.6%,富裕户18%。
表1-2 访谈农民分性别受教育程度统计
表1-2 访谈农民分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