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
环境安全是非传统安全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雾霾污染作为环境污染的重要表现,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东盟国家工业化进展以来,也成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东盟各国跨境环境雾霾污染的轻重虽有不同,但是,对于东盟国家的社会环境和人民健康安全,都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和影响。本文主要就中外学术界对东盟跨境环境雾霾污染问题的研究成果和未来趋向加以评述,以就教于学术界同人。
一 中国国内对东盟跨境雾霾污染问题的研究现状
目前,中国国内关于东盟跨境雾霾污染问题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少,但也取得了若干进展。根据环境雾霾问题的研究内涵,我们可以将此问题的研究,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评介。
1.关于东盟环境污染和跨境雾霾问题的研究
中国学术界对东盟环境安全合作虽然有比较多的研究,但是作为环境安全的重要领域雾霾问题,研究成果非常有限,主要有曹璐的《从东南亚烟雾污染事件看跨界污染的解决机制及中国与东盟的环境合作》[1]一文,该文给跨界烟雾污染作了界定,即通过对作为媒介物的空气的污染从而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区域(公海、南极洲、宇宙空间等)的环境造成污染的现象,并介绍了1997年东南亚烟雾污染事件的经过及应对措施和东盟解决跨界烟雾污染的机制及其成就,进一步分析了从东南亚跨界烟雾污染事件看中国与东盟的环境合作。但是,曹璐的论文仅仅介绍了1997年印度尼西亚森林火灾所发生的跨境烟雾污染,而没有介绍东南亚湄公河次区域的跨境烟雾污染情况,忽略了整个东南亚国家的跨境烟雾污染情况及其治理对策,在中国与东盟的环境合作方面,也没有提出中国与东盟的环境合作的有关制度性构想,因而学术深度有限。在有关东盟环境安全合作的研究中,刘昌明和史田一在《东盟环境安全合作的方式与面临的挑战》[2]一文中,分析了东南亚国家环境安全合作的“东盟方式”、东盟采取“东盟方式”的原因和“东盟方式”在环境安全合作中面临的挑战。作者认为“东盟方式”是东南亚国家在长期的合作过程中,基于彼此的利益,相互间讨价还价所形成的一套主权之上的策略选择,并提出了“东盟方式”对东盟采取《东盟跨界雾霾污染协议》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东盟跨界雾霾污染协议》缺乏法律效力,在东盟成员国之间存在分歧,以及“东盟方式”成为其他国家制衡印度尼西亚影响力的战略选择,使东盟环境安全合作出现没有领导者的局面。该文将雾霾问题作为东盟环境合作的负面因素,显然表明东盟在雾霾问题上治理效果有限。何纯的《东盟环境合作研究》[3]一文中,则把研究内容分为六章:即导论、东盟环境合作的背景、东盟环境合作机制、东盟环境合作成就、东盟环境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东盟环境合作的对策。该文首先就东盟环境合作背景的内容,提出了印度尼西亚森林火灾造成的跨境雾霾污染问题;其次,在东盟环境合作机制中,探讨了2002年的《东盟跨界雾霾污染协议》,最后分析了东盟环境合作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主要分析了跨国界空气污染的治理《地区烟雾行动计划》和《东盟跨界雾霾污染协议》。但是,对于东盟环境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作者只解释了东盟在跨国界烟雾污染治理方面存在的制度性问题。不过,该论著是迄今为止国内较为全面系统地分析研究东盟环境和雾霾问题的成果。此外,朱陆民在《论环境安全合作与东盟安全共同体建设的关系》[4]一文中,以东盟的环境安全问题和东盟国家的环境安全合作及其东盟安全共同体建设的相互关系为视角,论述了1997年印度尼西亚的森林火灾对东盟环境的影响,并认为雾霾问题带来了东盟国家间的冲突。而李昕蕾的《变迁中的地区环境治理——以东盟环境合作为例》[5],则分析了东盟环境合作的结构框架设置、政策议程、议题模式选择和拓展中的多向度合作,并得出东盟2005年的跨国烟雾污染是深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的结论。董琳的《非传统安全合作与东盟安全共同体建设》[6],虽然专门有关于合作应对环境安全的内容,但只在描述东盟环境问题时,罗列出了跨国烟雾污染问题,并没有提出关于跨境雾霾污染的合作。史若海的《非传统安全合作视角下东盟安全共同体的建设的可行性分析》[7],在合作应对环境和能源安全内容方面,解释了1997年印度尼西亚的森林大火,使东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