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布局是包括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五位一体”总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划定生态红线,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生态文明建设再度成为热词,不能以环境代价推动经济增长,只有坚持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辅相成、协调发展之路,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山西作为资源依赖型地区,亟须由“先破坏、后补偿”的补偿方式转向“边开采、边补偿”的补偿方式。
一 山西省煤炭业生态补偿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山西省累计生产原煤145亿吨,净调出100亿吨以上,2014年山西省生产原煤9.6亿吨,超过内蒙古,重夺第一产煤大省地位。煤炭业已成为山西经济的支柱行业,然而随着煤炭工业的发展,废弃矿山遗留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新建和在建矿山引发的生态问题层出不穷,使得山西面临严峻的生态环境挑战,突出表现在煤炭开采导致的土地资源破坏、水资源污染、大气污染、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等几个方面。
煤炭开采给生态环境造成了高昂的代价,根据国际环保组织自然资源保护协会2014年发布的《2012煤炭真实报告》的数据可知,1吨煤的生态代价高达260元,分配在煤炭生产[1]、运输、消费三个环节中,分别是66元、28元和166元。然而,当前为每吨煤炭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而“买单”的价格却只有50元,远远低于煤炭开发的生态代价。现行煤炭资源生态补偿的手段主要集中在生产末端的税费征收,以资金补偿为主,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煤矿转产发展基金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其中,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为煤炭销售收入的1%,征收的费用纳入预算管理,省与市按4.5∶5.5分成,市与县按2∶8分成。目前,这一费用已被取消,统一为从价计征的煤炭资源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标准按照以产量计算或者以矿区面积计算[2]。煤矿转产发展基金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每月提取5元,提取的资金用于发展循环经济的科研和设备支出、发展第三产业的投资支出、破产企业的员工安置支出、发展资源延伸产业支出、接续资源的勘查支出等。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按适用煤种的征收标准和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按月计征,主要用于企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包括煤炭开采引起的大气污染、水污染、煤矸石污染和土地塌陷等地质灾害;还用于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包括资源型城市和产煤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化工、特色旅游业和农业等;部分还用于解决采煤引起的相关社会问题,如棚户区改造和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密切的科技、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的发展。这三个领域的支出比例为5∶2∶3[3]。目前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炭转产发展基金均已被取消。
2014年底,山西省进行了清费立税的煤炭资源改革,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开始征收8%的从价资源税,同时取消原先的涉煤收费项目共24项,资源税相较于原先的资源补偿费具有更大的强制性,能够有效杜绝某些煤炭企业和政府协议收费的现象,且统一的资源税便于管理,基本可以避免各个部门分级管理、分块管理而造成重复收费的现象。
二 山西省煤炭业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
(一)先破坏、后治理的末端治理方法,使生态补偿成本显著增加
山西省对于生态环境的治理修复目前大多数为末端治理,即在煤炭开采、生产过程的末端对污染物进行处理,这种方式需要的设备投资大、运行费用高,而且无法彻底治理污染,污染物残留高,也不能有效地利用资源,末端治理极大地增加了生态补偿的成本,这使得中小企业在面临高污染治理成本时往往选择逃避责任,仅在检查时应付了事,或者是宁愿交罚款也不治污。
(二)生态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不同,缺乏专门的生态补偿管理和评估机构
山西省内各项生态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不同,而且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沟通,往往造成对统一补偿对象重复收费的现象,从而加重企业的成本负担。另外,山西省也没有专业的评估机构和评估标准来评估煤炭企业矿山恢复治理是否达标,国土、环保、林业等多部门的监管标准不一,致使矿山企业难以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三)资金来源单一,废弃矿山无人管理
目前山西省生态补偿费用的主要来源是政府,没有民间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