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
2014年以来,贵州省各级党委、政府立足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高度,真正把法治贵州建设工作作为一项涉及科学发展全局的重大任务,作为一项执政为民的实事列入党委的工作重点,列入经济发展规划,切实担负起建设法治贵州的社会治理责任。地方立法、行政法治、审判检察以及司法行政等领域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报告对2014~2015年度贵州地方法治发展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总结,对今后一个时期贵州地方法治建设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坚持和完善党对法治贵州建设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加快提高政府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深入推进平安贵州建设、全面推进生态建设法治化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 2014~2015年度贵州地方法治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立法工作
2014年,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紧扣全省工作,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提高立法质量,有力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了贵州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为推进贵州省依法治省进程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截至2014年8月,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共493件,其中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339件,废止的地方性法规154件。贵州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177件,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78件,3个自治州和11个自治县制定84件。贵州省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加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立法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从2012年起,经过三年时间的调研起草,《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于2014年9月29日通过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近年来,随着贵州省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各地大中小学多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如何处理这类事故颇为棘手,由于国家层面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贵州也没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一些学校为减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采取减少学生体育活动、课外活动等消极措施,影响学生的全面发展。该《条例》从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体制、各方面的责任分担、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和伤害赔偿等方面对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进行了规范,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对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时学校应承担责任的十余种情形作了详细规定,其内容涉及学校校舍、场地、安全保卫、交通、消防等各个方面;二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这一制度可以避免受伤害学生因学校无力履行赔偿责任而受到“二次伤害”;三是明确规定当学校教职工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该《条例》的施行将有效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切实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对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发挥重要作用。
2.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立法
为促进资源能源节约、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围绕环境立省战略、建设生态文明先行区,贵州省近年来集中出台了一批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资源等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法制化轨道。2009年,贵阳市出台了《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2010年由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13年又出台了更为全面的《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省级层面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法规,也是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一大创举。该《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开发区、产业园区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方面的职责作了较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对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在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善、污染物循环利用、绿色产业发展等方面有着较全面的规范。《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贵州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极大地推动了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3.加强残疾人权益保护立法
贵州省共有254万残疾人,涉及800多万人口家庭。为进一步将贵州省残疾人事业取得的相关成就予以固化,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推动贵州省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5月17日审议通过了《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该《条例》对残疾人的教育、劳动就业和文化生活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本地的残疾人分布情况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是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有效途径,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特殊教育学校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对《义务教育法》的这一标准进一步明确为不低于普通学校的5倍,并且规定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也应不低于普通学校的5倍。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应享有的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