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
一 实施后评估的内涵、对象及评估指标
(一)实施后评估的内涵
对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后评估(以下简称“实施后评估”)借鉴了立法后评估的基本理念、方法和原则,指在相关政策出台并实施后一段时间内,对规范的价值、文本及实施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分析,提出梳理整理或进一步完善该规范和政策的建议。[1]从规范和政策的生命周期看,实施后评估处于规范和政策的评估、反馈阶段(见图1),其主要目的是为政策的完善和修改提供参考。
图1 从政策生命周期看实施后评估的作用
(二)评估对象
2012年2月,贵州省政府就微型企业专项扶持事宜出台了《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称“7号文件”),标志着贵州省进入对微型企业的专项、集中扶持时期。此后,在省级政府层面,又陆续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以下称“4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用好扶持政策推动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称“17号文件”)等规范性文件。随着有关工作的推进,一个以7号文件、4号文件、17号文件为统领,以《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基本配套,以省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出台的措施为补充的规范政策体系正逐步形成。
在已有的规范政策体系中,课题组选择了7号文件、4号文件和《实施办法》作为评估对象。一是从其位阶考虑,7号文件的位阶最高、颁布时间最早,是其他各类扶持微型企业政策制定的依据,而4号文件和《实施办法》分别是对7号文件的重要补充和细化。二是从其所涉事项的全局性考虑,上述三个文件涉及的基本事项多,其内部体系和内容较为完整,并且共同构成了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基本框架,能够为实施后评估提供较为完整、典型的研究样本[2]。三是17号文件虽然也由贵州省政府办公厅颁布,但主要是就完善发展措施等方面的工作确定了牵头工作部门,对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本身没有做出实质的规定,因此,17号文件不作为本次实施后评估的评估对象。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7号文件和4号文件均属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办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3]
(三)评价方法及指标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用来调整社会关系,并用公权力保证其得以顺利实施的各类文件,从其内容和制定方式来看,应属广义上的行政立法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属于法学研究的对象。同时,考虑到国内对立法后实施评估的研究更为成熟且有一定的可借鉴性,因此,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我们借鉴了立法后评估的技术和方法。在评估中建立科学的评估标准体系并非易事。一是,如何在众多的指标中选择具有指征意义的指标具有较大难度;二是,评估标准对数量化、具体化和精准化的要求,与社会科学的基本特点和评估的主观性之间天然地存在矛盾。经过反复推敲,在认真比较和借鉴国内立法后评估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课题组建立了本次评估遵循的指标体系(见表1)。
表1 本次实施后评估指标体系
内在价值、规范文本、实践效果是实施后评估的三个基本面向。其中,内在价值是规范性文件的内核,决定了该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走向;规范文本是规范性文件的载体,为相关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基本框架;实践效果是规范性文件的最终归宿,是社会公众了解、感知并对其做出评价的主要依据。对任何一个规范性文件而言,这三个基本面向同等重要、缺一不可。但是,三者相较而言,尤以规范文本和实践效果的内涵更为丰富。基于这一认识,课题组为标准体系中的各个部分设置了相应的参考比重,并根据评估情况做出了评估比重的判断作为本次实施后评估结果的参考。
二 对价值维度的评估意见
总体来看,评估对象较好地满足了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制定主体、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符合上位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法治基本价值;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公民权利义务的设置恰当,预期目的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平、自由、公正等价值要求。本部分参考比重为20%,评估比重为20%。
(一)合法性评估意见
总体来看,评估对象较好地符合了合法性要求。一是较好地体现了法治价值;二是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