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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计划生育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研究(2014~2015)

    作者:贵州省人口计生委调研课题组 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摘要:

    新世纪以来,贵州省计划生育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有力地推动了“双降”目标的实现。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全省统一的非诉执行工作标准、执行难较为突出等。为了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机制,应在释明行政决定等法律文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探索以委托执行方式扩大执行主体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工作,推进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向法治化轨道纵深发展。

    依照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没有赋予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人口计生部门,其所做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的,人口计生部门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简称为计划生育非诉行政案件执行。

    新世纪以来,贵州省各地对该项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进一步总结和深入探讨该项工作机制,对于推进人口计生部门依法行政和人民法院提高强制执行效率,对于推进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向法治化轨道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 贵州省计划生育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现状

    计划生育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其申请主体是人口计生部门,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是人口计生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执行对象是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理论上,可以申请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的人口计生行政决定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和人口计生行政复议决定,而在贵州省当前实践中,各地主要以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为主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

    (一)以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为主的原因

    一是社会抚养费是控制多孩生育的最主要经济手段,历史实践中各地主要以行政手段强制保障征收,但随着国家计生委“七个不准”(国计生政字〔1995〕第138号)和“一法三规一条例”逐步贯彻实施,行政保障手段逐渐弱化,基层人口计生部门曾一度陷入了“老办法不能用,新办法不管用”的困难境地,各地具有探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动因。

    二是由于历史、地理、文化等因素,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主要是计划外生育,其他需要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数量较少、金额不大,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常见。

    三是2002年修订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参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只规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非诉执行保障实施,删除了原条例第48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保障,虽然理论上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进行非诉执行,但实践操作较少。

    四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主要为农村居民,征收难度较大,同时作为控制违法生育的重要手段,申请人民法院非诉执行效果明显,各地探索实践的积极性较高。

    (二)各地探索计划生育非诉执行的方式

    一是选取典型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扩大影响。以印江县和遵义县为代表,按照“找准典型拔钉子、执行一案带一片”的工作思路,把那些有履行能力但态度恶劣、对抗性强、社会影响大的被执行人作为执行重点,在选取典型案例上动足脑筋,做细执行预案,确保执行一例、成功一例,同时配合强力宣传,教育、震慑其他持观望态度的当事人,从而促进其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如,印江县2004年对杉树乡新宅村生育四孩的冉某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扣押了冉某的农用车,促使冉某缴纳社会抚养费1.1万元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举措,对该村观望的对象户产生了极大的震慑效果。不到一个月,该村其他手术对象全部主动落实了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上缴社会抚养费3.2万元。

    二是引入考核机制。一些地方以大力推行非诉案件执行为契机,从工作目标的设置、考核分值的权重上强势引导县、乡基层全面推开以非诉案件强制执行为重点的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如印江县2003年就成立了计划生育非诉案件执行协调小组,将依法执行非诉案件执行案例纳入了乡、部门责任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铜仁市(原铜仁地区)在2009年试点将每县完成5例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纳入年度工作标准和双线责任目标的基础上,2010年按每2万人以下乡镇2件,2万人以上乡镇3件的标准,下达了447件非诉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任务,在年度双线责任目标的分值设定上,非诉案件执行工作在党政线和业务线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权重占到了45%。为了推动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工作,省人口计生委2007年和2010年分别在铜仁和遵义召开了以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为重点内容的全省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并从2012年开始,将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分值占5分,在省级层面大力推行社会抚养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

    三是探索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申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