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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执行情况调研报告(2014~2015)

    作者: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调研组 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摘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作为修改后刑诉法的重要补充,对指导实践办案有着重要的指引规范作用。本文通过对贵州省各级检察机关执行情况的调研,归纳总结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并从整体和具体条款两方面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已颁布实施两年,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与之前的诉讼规则相比,无论是内容还是体例均有较大调整。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补充,把握《规则》的执行情况不仅能够有助于下一步《规则》的修改完善,还能够帮助我们更为清晰地了解刑事诉讼程序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

    以贵州省检察机关执行情况为样本,我们对全省各级各部门检察机关《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此提出相关修改理由和建议,以期为下一步《规则》的修改完善提供参考。

    一 《规则》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自《规则》颁布实施以来,从目前各地各部门反映的情况看,《规则》的出台对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些新增职能进行了细化和要求,对检察机关转变执法理念、指导工作实践、促进工作机制创新有很大帮助。各部门、各地在执行中均能够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但在施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经过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办案期限的确定存在争议

    办案期限作为衡量办案效率以及保障人权的重要参考标准,实践中一直较为受重视,设定期限的长短、属于哪个部门的办案工作期限,都直接关系到案件承办人的一些具体工作方式方法。在调研中,各地各部门反映较多的也是这类情况,主要有以下三个意见。

    1.职务犯罪初查询问时限的意见

    由于修改后刑诉法对强制措施、非法证据排除有了更为严格的规定,相应带来的影响就是各地普遍将侦查关口前移,更为重视初查工作,强调初查阶段调查取证的作用。实践中,基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普遍反映初查阶段接触的相关人员,在检察院对其进行询问时,询问时间不好把握。如果严格参照拘传时间,持续时间不超过12小时,实际很难有好的办案效果,因为此时案件方向还不明朗、被调查人的性质还不明显;如果询问时间过长,那么就容易走回以联合办案名义“借”纪检监察部门时间的老路。

    2.审查逮捕时限的意见

    一是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时间的计入。随着职务犯罪审查逮捕上提一级,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案件数量较以往有所增多。不少侦监部门同志反映,按《规则》第329条第2款规定,将报送文书、案卷材料时间计入审查逮捕时间,由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报请逮捕人员需先将材料送达上级案管部门统一受理,如恰逢节假日或周末,留给侦监部门的办案时间就会很紧张。二是普通刑事犯罪审查逮捕时限太短。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侦监部门工作提出了更多要求,新增了非法证据排除、听取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和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等工作。侦监部门所受理案件由于未拘留报捕的情况很少,报捕大多都已拘留,所以审查时限还是以七天为限,不少侦监部门同志反映办案时限较以往更为紧张。

    3.公诉部门办案时限意见

    根据《规则》第474条第2款规定,二审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间一般只有一个月。公诉部门反映时间太紧。有公诉部门进行过核算,按每个案件一名上诉人计算,承办人审查案件、制作文书、审核审批、协调公安补证等工作一般需要30天,承办人到基层提审来回要3天,出席二审法庭来回也要3天,故承办人平均一个案件所需时间为36天。如果上诉人多或案件复杂,所花费的时间就会更多。在是否延期审理问题上,商请延期并没有必然的法律效力,是否延期还是要看法院案件审理情况。如果法院不同意延期,检察机关实际也没有办法,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办理二审案件灵活性较小、时限掌控上较为被动。

    (二)适用情形的理解上存在争议

    《规则》对修改后刑诉法明确的职能要求进行了再度细化,以列举方式明确了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但随着客观形势的不断变化以及执法办案的需要,各地各部门认为一些适用情形还有再度细化的必要。经归纳整理,主要有两个意见。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条件的细化

    相比其他新增职能,各地检察机关还是比较敢于适用。以贵州省某市为例,截至目前,经市院反贪局审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已达39人。在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过程中,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反映适用情形理解上有分歧,而且辩护律师也曾就此提出过意见。比如《规则》第45条规定:“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