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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问题与思路的调研报告(2014~2015)

    摘要:

    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的司法改革内容之一,是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社会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课题组选取了安顺辖区内镇宁自治县法院、西秀区法院、平坝县法院等6家基层法院作为调查点,采取问卷与座谈的方式对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若干问题进行了调查与研究。902592

    关键词: 运行机制审判权

    一 当前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追求。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涉及如何正确行使审判权以更有力地保证司法公正的问题,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方式。总体上看,在现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未改革的情况下,我国当前法院审判工作大多数能够做到依法办案。法院依法受理案件,依法组成合议庭或者由独任法官审理,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大多数案件能够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判断准确。最高法院2014年度工作报告载明:“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016件,审结9716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21.7万件,审结、执结1294.7万件。……各类案件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为91.1%,二审后达到98.6%。”虽然成绩巨大,但也说明在现行审判权运行机制下,有1.4%案件(约199.19万件)二审后当事人仍不能服判息诉。报告同时指出:“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1.6万件,依法提起再审3万件,对原判确有错误或因其他法定事由改判7415件,占生效裁判的0.09%。”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司法公正还需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还需进一步提升。实现司法公正与审判权运行机制密切相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呼声日渐高涨。我们所发放收回的问卷调查同样反映出广大法院干警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强烈呼声(见图1、图2)。

    图1 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赞同率

    图2 对当前审判权运行机制能否实现公正与效率价值的认识

    图1显示,96.84%的法院人员赞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图2显示,认为当前审判权运行机制能够实现公正与效率价值,但是还需改善的人员占65.26%;认为不能实现公正与效率价值的人员有16.84%。调查情况充分说明我国当前的审判权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在当前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上,法院干警普遍认为存在问题如图3所示。

    图3 当前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从图3调研数据看,当前审判权运行机制主要存在四方面的问题。

    1.审判权运行中行政化现象突出

    78.95%的人员认为存在司法行政化现象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审判权运行“泛行政化”现象长期受到诟病,引发诸多司法问题和社会问题。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内合议庭、庭长、院长以及审判委员会之间构成类似于行政科层的层级化设置,各层级具有明确的从属关系,拥有行政权力的主体更多地拥有对案件的实质决定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如一些案件要向上级法院报请示或内审,将法律规定的二审终审演变为实质性的一审终审,损害当事人上诉权;一些案件要报当地党委及政法委协调,根据当地党委及政法委意见裁判,当地党委及政法委往往对案件有决定权,甚至个别案件当地党委或政法委预先定调或直接决定处理意见。二是本法院内部,案件虽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审理,但是合议庭、独任法官并不能决定裁判结果,最终裁判结果还需报院长(分管副院长)、庭长决定或确定,“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突出,极大侵蚀了合议庭、法官依法独立判断的权力,同时为院长、庭长随意干涉案件审判留下“制度缺口”,院长、庭长可行使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随时干涉审判权。三是合议庭“合而不议”现象突出,案件处理结果往往是审判长个人意见,人民陪审员制度更是形同虚设;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意虽是慎重处理案件,但是同时又催生了新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

    2.司法权责配置不清晰

    84.21%的人员认为当前审判权运行中司法权责配置不清晰。一是司法权判断主体多元。审判活动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院长以至审判委员会等法院内多个主体参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特殊案件还需请示上级法院,多元司法权判断主体对案件的实体裁判产生不同的影响。二是关于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权力属性、内容、运行方式、权力边界等认识不清晰、安排不合理、职责不明确,导致各种权力运行混乱、层层审批。这一方面给非审判权进入审判权领域打开了制度缺口;另一方面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又会受到多种非审判权力的掣肘和干扰,以致法官为职业发展考虑,不愿不敢对案件负责,出现错案往往无人负责,司法责任制难以落实,有悖权责相一致原则。三是由于案件需要经过多个主体和多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