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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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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的调研报告——以贵州4个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为例(2014~2015)
    ——以贵州4个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为例

    作者:贵阳铁路运输法院课题组 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摘要: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土地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类型复杂多样,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上访。如何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已成为基层法院审判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本文采集了贵州省4个基层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的数量、类型等数据资料以及一些典型案例,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的形式对基层法院审理过程中疑难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在此基础上,通过选取典型案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以期对后续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有所裨益。

    一 调研情况

    (一)调研意义

    随着贵州省近几年来对农业补贴力度的加大以及城镇化和生态农业园的发展,农村土地的经济价值较以前大为不同。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简称201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并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等诸多权能,特别是赋予了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农村土地再次成为农民经济支柱。为了能从承包土地中获得更多经济利益,越来越多的农民逐渐从原来的抛荒、厌地、弃地转为争地、要地,从而引发大量农村土地纠纷。虽然此类纠纷在民事案件中占的比例不大,但是近几年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且潜在案件数量大,并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法院审理好此类纠纷,不仅直接关系到贵州省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及其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关系到贵州省农村经济的向前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更关系到贵州省与全国同步小康社会宏伟蓝图的实现进程。

    (二)调研对象

    为了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具体情况,了解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现状,研究解决纠纷的路径对策,为今后法院审理该类纠纷提供实践和理论依据,贵阳铁路运输法院课题组于2014年7~9月间开展了专题调研。课题组先后到乌当区东风法庭、镇宁县法院、关岭县法院、龙里县法院、水城县法院等单位实地调研,分别与相关县法院民庭、研究室等庭室负责人及法官进行了专题座谈,并收集镇宁县法院、关岭县法院、龙里县法院、水城县法院近三年来受理农村土地纠纷的数量、类型等数据资料以及典型、疑难案例。

    二 贵州省4个基层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贵州省4个基层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的数量

    2011~2013年,镇宁县法院、关岭县法院、龙里县法院、水城县法院等4县法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数量有升、有降。其中,镇宁县法院、龙里县法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特别是龙里县法院由于2012年以来征地开发速度加快,导致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数量2013年陡增。而水城县法院、关岭县法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减少(具体情况如图1)。从数量上看,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量并不算多,但是从座谈会收集的信息来看,有很大一部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未进入诉讼,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变成宅基地的。

    图1 2011~2013年贵州省4个基层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数量

    (二)贵州省4个基层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的类型

    2011~2013年,4县基层法院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211件,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9件、互换纠纷14件、转让纠纷6件、转包纠纷13件、确权纠纷27件、征地补偿纠纷案件130件、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2件[1](见图2)。

    图2 2011~2013年贵州省4个基层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的类型

    三 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外嫁女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不到位

    案例1:原告姚某芳、姚某英与被告姚某华系同胞姊妹,1980年家庭联产承包时,以原、被告母亲徐某珍为户主,与原告姚某英、姚某芳及姚某红共四人承包城关镇西一村土地。原告姚某英结婚后户口未变动,一直登记在本县城关镇西一村一组。1982年原告姚某芳结婚,其户口迁至本县城关镇北关村,但在北关村未参与承包土地。1998年土地延包时仍以徐某珍为户主,承包人口仍为四人。2012年徐某珍户所承包的部分土地被征用,获补偿款163200元,被告姚某华领取66600元,姚某红领取96600元。

    对出嫁女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法院以户口为标准,对迁出户口的外嫁女在原村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未保护;有的法院以经常居住地为标准,对经常居住地在夫家的外嫁女在原村庄的土地权益未予保护,认为其已不依靠在原村庄的土地生产生活,不应享有相应的土地权益,如征地补偿费。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实地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类似的案例很多。而当前法院对外嫁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的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随着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日益壮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少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