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
民间标会作为传统的农村金融交流手段,近年逐渐演变成了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集资活动。这样的民间标会,资金链一旦断裂——俗称“倒会”,将对地方经济社会产生巨大的冲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民间标会“倒会”后触犯了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等罪名,但由于刑法条文表述上过于简单以及没有相应的立法、司法解释支撑,涉及刑法、民法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和执法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出现很多认识上的分歧,导致对部分案件的查处出现很大的争议,也容易把民间融资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罪混淆。本文拟从民间标会的现状、特征、危害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及建议。
民间标会,又称“互助会”,原本是一种十分古老的信用互惠互利形式,适用于老百姓间因生病、结婚、造房等情急互助之需。可是,近几年来,民间标会却演变成了以获取暴利为目的的非法集资活动,而且愈演愈烈,呈现出参加人员职业化、标会形式多样化和成员结构复杂化的特点。民间标会活动使参与者深受其害,明知上当受骗仍执迷不悟,且越陷越深,以致经济上受到重创。标会崩盘(倒会)后,会首或者透标会员因无力偿还债务,债主雇人对会首、透标会员进行人身攻击,导致家庭及社会矛盾恶化,一幕幕人间悲剧不时上演。民间标会这一非法集资活动,不仅给社会带来深深的危害,而且也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一些会首及透标会员的行为,已涉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等罪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没有出台统一的民间借贷法规支撑,以致在遇到处理民间标会案件时,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边界模糊,处理主观随意性大、有扩大化的趋势。究其原因是对该罪的客观方面没有清楚地认识,容易引起民间融资、诈骗罪等混淆。不仅如此,在办理民间“标会”案件中,收集调查证据难度大,打击治理民间标会的手段办法又不多,给治理民间标会问题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笔者拟从民间标会的现状、特征、危害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相应的对策并提出建议,以期对有效查处此类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具有实践意义和参考价值。
一 民间标会现状、特征及社会危害
(一)民间标会现状
而今,民间“标会”已不是互助的信贷形式,而成为一种非法牟利的手段,并在福建、贵州等地席卷而来。民间标会之所以走向疯狂的地步,主要是以高利率、高回报作为诱饵,吸引人们入会。由会头先收取一次会款,然后用投标竞争方式决定会员收取会款次序。组织者称“会首”,参会人员叫“会员”,取得会款的叫“透标会员”,投标中未得会款的叫“亏损会员”。这样的“标会”,是以牟利为目的的金钱游戏,大量闲置资金被套入非法领域,规模较大,形式错综复杂。一旦资金链断裂(倒会),将危害众多会员的生产生活。
仅以贵州省榕江县(国家级贫困县)城关地区为例,2005年为民间标会的高峰期,2007年则是疯狂期。此间,人们大街小巷谈论的话题几乎都是“标会”。由于标会活动中渗透有赌博与高利贷的参合,恶势力充当债主追账,一些欠债者不得不外逃避账,许多企业停产、商场歇业,农民不务耕作,参与的干部职工无心上班。特别是在2007年国庆期间,民间“标会”倒会后引起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毁坏财物、哄抢财物、绑架殴打他人等治安刑事犯罪屡见不鲜,严重地影响了当地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二)民间标会的特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如今,人们的需求观念也发生了变化,民间标会呈现出以下几方面主要特征。
一是标会的高利性,资金流向的非法性。以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广泛非法吸纳资金,会首、透标会员等从中非法牟利,且将大量标会的资金投入非法行业。
二是标会会员的广泛性、人员结构的复杂性。参会人员职业分布广泛,参会者绝大多数是妇女,既有个体经商户,也有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失地农民,还有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他们既是会首,也是会员,有的甚至是几个会的会首,会首与会员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三是标会形式的多样性。按会员缴款周期来分,多以“天天会”“月月会”“季度会”为主;按标会缴纳的金额单位来分,有“百元会”“千元会”“万元会”等“标会”形式,参会形式多样而且方法简易,随时竞标中标牟取暴利。
四是标会投资的高风险性。在高额利息营利性的诱导下,人们见到参会人员入会回报高,想方设法借高利贷资金或用住房抵押贷款参会,殊不知“倒会”后血本无归,还面临着涉嫌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会首、透标会员因失去做人的诚信和涉嫌犯罪,还面临着承担道德风险和法律责任的风险。
(三)民间标会的危害
民间标会牵涉面广、情况复杂,参会人员多是经济条件并不富裕的家庭,见别人入会回报高,打着如意算盘借高利贷参会,有的甚至用住房抵押贷款,殊不知崩会的末日已经来临。倒会后,由于会首把会员大量的钱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