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
2013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一年多来,作为“改革试验田”,上海自贸区以一地之力承担国家战略,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的上下联动,区内27项制度创新成果已先后在全国或部分地区复制推广。本文聚焦上海自贸区法治建设,从立法、事中事后监管、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介绍上海自贸区法治建设的经验与成绩。
一 相关立法
2013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基础上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三资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即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总体方案》提出:加快形成符合试验区发展需要的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各部门要支持试验区在服务业扩大开放、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针对试点内容,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暂时调整三资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一年多来,按照《总体方案》中“把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把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的要求,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3个政府机构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自贸区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文化部关于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扩大国际船舶运输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外商投资比例实施办法的公告》《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质检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安全有效监管支持和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落实、细化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各部门的文件精神,按照《总体方案》“上海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的要求,上海市人大、上海市政府及其各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自贸区条例》),上海市政府先后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及相关的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自此,自贸区法治框架基本形成。可以说,《决定》是迄今为止上海自贸区唯一一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文件,是设立上海自贸区的法律依据;国务院《总体方案》是目前上海自贸区最主要的基础性法律文件,被认为不仅是先行先试的法律界限,也是上海自贸区相关立法活动的法意基础与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的依据;[1]《自贸区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明确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堪称上海地方立法史上最具影响的“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