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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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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的“文化三法”与通过文化产业的“小区总体营造”计划——台北艺术大学艺术行政与管理研究所专任助理教授、台湾表演艺术协会秘书长于国华访谈录
    ——台北艺术大学艺术行政与管理研究所专任助理教授、台湾表演艺术协会秘书长于国华访谈录

    作者:于国华 黄玉蓉 出版时间:2013年07月
    摘要:台湾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文化资产保存法》和《文化艺术奖助条例》以其不同的“立法”精神和作用对象促进了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1991年,宫崎清教授介绍到中国台湾的日本工艺振兴与小区发展经验,在1994年形成台湾的“小区总体营造”政策。这项政策让许多缺少活力的小区通过文化创意产业重获生机。
    Abstract:Law of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Development,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ct ,and Guidelines to Arts and Culture Grants have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Taiwan's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with different principle and target of the legislation. In 1991, Professor Miyazaki introduced Japan's craft revitalization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experience into Taiwan, which formed Taiwan's cultural policy of General Community Establishment in 1994. This policy has brought some regions lacking of vitality back to life through the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黄玉蓉:台湾的文化政策研究在整个华文文化圈处于领先地位,能否请您全面介绍一下台湾文化政策研究的组织机构、人员队伍发展情况以及对台湾文化发展所起到的促进作用?

    于国华:台湾的文化政策处于一种矛盾状态。对许多政策的见解和论述,同时有人主张相反的论点;这些不同的思考逻辑各有道理,却令人莫衷一是。

    造成分歧的原因不难理解。追随先进台湾当局重视文化的脚步,中国台湾同时向美国与欧洲、亚洲先进国家取经,但中国台湾忽视了这些国家不同的文化政策背后,各有不同的社会背景和人文渊源。

    在欧洲特别是法国,文化部组织健全庞大、预算充裕,台湾民间对于“文建会”升格成“文化部”的期待,直接受到法国的影响。英国文化专责机关发展较法国晚,迟至1992年才有国家文化资产部(The Department of National Heritage),1997年重组改名为文化媒体体育部(The Department of Culture,Media and Sport)。但英国在1997年推动“创意产业”政策,对中国台湾2002年推动的“文化创意产业”有直接影响;英国乐透彩对艺文的赞助,也给中国台湾很大启发。

    同时,中国台湾又设有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它的概念来自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NEA),专司艺文补助。台湾的文化资产保存、小区总体营造、工艺振兴,从政府的组织设计到实际操作手法,又有诸多经验取材自日本。

    可以说,从法国,中国台湾见识到“文化大国”对于文化建设应有的决心和魄力;从英国,中国台湾学到如何将产业机制与艺术文化结合,再以产业力量回馈于艺术和文化发展;从美国,中国台湾学到民间资源的重要,政府必须尊重市场,采取不介入、不干涉态度,以市场支持文化艺术发展的养分;从日本,学到的又是政府和民间紧密的合作,由政府提供法律授权的空间给民众,由民众以自发方式推动文化运动。

    这四个国家的发展经验各有可取之处,同时放在中国台湾,却形成无法对话的僵持。例如,民间要求政府像法国给予剧场和博物馆一样给民间更多资源,政府则会回应,应该学习美国争取企业和民间赞助,不要完全仰赖政府。政府学英国推动文化创意产业,民间却要求“培基固本”;政府“由上而下”地拟定计划、核定预算,民间却说应该学习日本,文化应该“由下而上”。

    “文建会”于1982年成立至今,是台湾最重要的文化政策研究及行政机构,但多年来,文化政策的研究并不够。与大陆的情况不同,大陆任何政策的出台先有周密的研究,台湾社会变动快速,政府的政策推动,往往来不及先有规划,但台湾有非常多的专业民间组织,可以在必要时提供咨询,协助政府拟定政策。

    黄玉蓉:能否谈谈《文化艺术奖助条例》在台湾的实施效果?关于艺术补助,历来有争议,认为它可能有违艺术民主,可能造成艺术的政治化倾向或者造成艺术家的持续贫穷。另外,还可能对纳税人造成不公平,因为艺术的主要功能——审美体验其实是个人的事情。当然,资助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对此资助利弊您如何看待?

    于国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以下简称为《文创法》)开宗明义,说明“文化创意产业”与“文化资源”“艺术创作”“文化资产”之间的关系。从文化政策方面探讨,《文创法》只是“三足鼎立”中的一足,必须与《文化资产保存法》《文化艺术奖助条例》另“两足”共同运作。这“文化三法”有不同的立法精神和作用对象,其中,《文化资产保存法》规定过去和传统文化艺术精华如何被保存与传承,《文化艺术奖助条例》规定政府必须鼓励和支持当下的艺术创作,保持艺术创新动能。《文创法》则在文化资产保存和文化艺术创作的基础上,通过文化与科技结合等手段、市场开发机制,丰富国内的文化资源和艺文生活。

    《文化艺术奖助条例》对台湾艺术发展非常重要。第一,它是“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的法源,因此设立“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是台湾艺术工作者最重要的补助来源;第二,它规定了所有公共工程必须编列1%的经费做公共艺术,造成台湾整体景观环境的重大改变。此外,它是政府的承诺,保证政府一定会提供艺术创作的补助给艺文界。

    诚然,审美体验是非常个人的事情,但文化发展是社会整体的进步,值得政府投资;而政府的资源来自税收,以政府资源补助艺文事业,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核程序。这样的制度在许多国家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