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3年07月 |
黄玉蓉:台湾的文化政策研究在整个华文文化圈处于领先地位,能否请您全面介绍一下台湾文化政策研究的组织机构、人员队伍发展情况以及对台湾文化发展所起到的促进作用?
于国华:台湾的文化政策处于一种矛盾状态。对许多政策的见解和论述,同时有人主张相反的论点;这些不同的思考逻辑各有道理,却令人莫衷一是。
造成分歧的原因不难理解。追随先进台湾当局重视文化的脚步,中国台湾同时向美国与欧洲、亚洲先进国家取经,但中国台湾忽视了这些国家不同的文化政策背后,各有不同的社会背景和人文渊源。
在欧洲特别是法国,文化部组织健全庞大、预算充裕,台湾民间对于“文建会”升格成“文化部”的期待,直接受到法国的影响。英国文化专责机关发展较法国晚,迟至1992年才有国家文化资产部(The Department of National Heritage),1997年重组改名为文化媒体体育部(The Department of Culture,Media and Sport)。但英国在1997年推动“创意产业”政策,对中国台湾2002年推动的“文化创意产业”有直接影响;英国乐透彩对艺文的赞助,也给中国台湾很大启发。
同时,中国台湾又设有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它的概念来自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NEA),专司艺文补助。台湾的文化资产保存、小区总体营造、工艺振兴,从政府的组织设计到实际操作手法,又有诸多经验取材自日本。
可以说,从法国,中国台湾见识到“文化大国”对于文化建设应有的决心和魄力;从英国,中国台湾学到如何将产业机制与艺术文化结合,再以产业力量回馈于艺术和文化发展;从美国,中国台湾学到民间资源的重要,政府必须尊重市场,采取不介入、不干涉态度,以市场支持文化艺术发展的养分;从日本,学到的又是政府和民间紧密的合作,由政府提供法律授权的空间给民众,由民众以自发方式推动文化运动。
这四个国家的发展经验各有可取之处,同时放在中国台湾,却形成无法对话的僵持。例如,民间要求政府像法国给予剧场和博物馆一样给民间更多资源,政府则会回应,应该学习美国争取企业和民间赞助,不要完全仰赖政府。政府学英国推动文化创意产业,民间却要求“培基固本”;政府“由上而下”地拟定计划、核定预算,民间却说应该学习日本,文化应该“由下而上”。
“文建会”于1982年成立至今,是台湾最重要的文化政策研究及行政机构,但多年来,文化政策的研究并不够。与大陆的情况不同,大陆任何政策的出台先有周密的研究,台湾社会变动快速,政府的政策推动,往往来不及先有规划,但台湾有非常多的专业民间组织,可以在必要时提供咨询,协助政府拟定政策。
黄玉蓉:能否谈谈《文化艺术奖助条例》在台湾的实施效果?关于艺术补助,历来有争议,认为它可能有违艺术民主,可能造成艺术的政治化倾向或者造成艺术家的持续贫穷。另外,还可能对纳税人造成不公平,因为艺术的主要功能——审美体验其实是个人的事情。当然,资助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对此资助利弊您如何看待?
于国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以下简称为《文创法》)开宗明义,说明“文化创意产业”与“文化资源”“艺术创作”“文化资产”之间的关系。从文化政策方面探讨,《文创法》只是“三足鼎立”中的一足,必须与《文化资产保存法》《文化艺术奖助条例》另“两足”共同运作。这“文化三法”有不同的立法精神和作用对象,其中,《文化资产保存法》规定过去和传统文化艺术精华如何被保存与传承,《文化艺术奖助条例》规定政府必须鼓励和支持当下的艺术创作,保持艺术创新动能。《文创法》则在文化资产保存和文化艺术创作的基础上,通过文化与科技结合等手段、市场开发机制,丰富国内的文化资源和艺文生活。
《文化艺术奖助条例》对台湾艺术发展非常重要。第一,它是“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的法源,因此设立“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是台湾艺术工作者最重要的补助来源;第二,它规定了所有公共工程必须编列1%的经费做公共艺术,造成台湾整体景观环境的重大改变。此外,它是政府的承诺,保证政府一定会提供艺术创作的补助给艺文界。
诚然,审美体验是非常个人的事情,但文化发展是社会整体的进步,值得政府投资;而政府的资源来自税收,以政府资源补助艺文事业,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核程序。这样的制度在许多国家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