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
一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的民间信仰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与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华人华侨社会的文化交流日益密切,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1996年,中央有关部门要求地方党政部门开展民间信仰方面的调查,提出切实的治理办法,各省区市先后进行试点治理探索。习近平在担任福建省省长时,就明确指示民间信仰事务归口宗教事务部门管理。早在1998~2000年间,习近平就有多次的讲话和批示,要求福建宗教事务部门加强对民间信仰问题的调研,摸索出规律,探索出方法,从而结束民间信仰“谁也不管”的历史。近年来,福建、浙江、湖南、广东等民间信仰大省,都先后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政策文件,加强规范民间信仰庙宇的治理,从而为维护国家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文化安全和宗教安全做出了显著的成绩。福建省堪称是民间信仰庙宇的大省,党政部门的行政治理和民间庙宇的自我治理的经验与教训,也需要我们进行有效的梳理与总结。200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的数位学者(曹中建、金泽、张新鹰、陈明、陈进国),曾前往福建各地市集中进行调研,最后形成了《关于福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报告》,该报告对于促成国家有关部门将民间信仰纳入宗教事务治理范畴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本报告是作者承担的国家宗教事务局“民间信仰事务的社会化管理问题研究”(GK1307)的一个地区分报告。为此,我们先后大量查阅了福建省档案馆各类相关文件和文献,并与福建省民宗厅及各地市民宗部门联系,从而获取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课题组成员还针对泉州、福州、莆田、厦门等具有典型意义的民间信仰庙宇开展实地调查,充分了解当地民间信仰庙宇的自我治理状况。
二 福建民间信仰事务治理沿革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福建省就开始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和积累民间信仰社会化治理的经验。1990年省民宗厅在福清首次召开了民间信仰问题研讨会,各地市民宗部门干部和部分专家学者出席会议,交流了各地民间信仰的现状、发展趋向、社会功能等,并达成了初步的共识。同年,省宗教厅会同有关部门针对莆田“三一教”开展专题调研,初步形成对民间信仰事务的工作思路。1992年,省委统战部在泉州召开海外统战工作座谈会,肯定了民间信仰在开展海外统战、促进祖国统一中的作用。
1994年,省民宗厅在各地市宗教局长会议上正式提出关于民间信仰活动治理的九条意见,得到国家宗教事务局的重视,并在国家宗教事务局刊物上全文刊发。
1996年,中央提出“对属于当地民间信仰的小庙,应由当地党委、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福建省召开清理违章寺庙工作会议,对民间信仰场所进行摸底调查和清理。
1997年,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对民间信仰进行正确引导和管理”,“把民间信仰作为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对待,把民间信仰活动逐步纳入依法管理的范畴”。
1998年,习近平省长在省民宗厅视察检查工作时强调:“我省民间信仰基本处于无人管的状态,管理亟待加强,福建宗教问题这么集中,宗教部门要研究,要摸索出规律,探索管理方法。”2000年,在省级机构改革工作中,省民宗厅的职能设置增加了“研究和实施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一项。
2001年2月,汪毅夫副省长主持召开关于民间信仰活动治理问题专题会议,提出“调研、立法、依法管理”“三步走”的工作思路。8月,省民宗厅下发开展民间信仰活动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指示“目前的试点工作不宜大范围铺开,更不宜印制民间信仰场所登记表、登记证等一类文件”。
2002年1月,汪毅夫副省长在省政协座谈会上作了关于民间信仰和民间信仰活动管理的报告,就厦门青礁慈济宫涉台事件批示,“民间信仰问题应由宗教管理部门管起来”“先把民间信仰活动管起来,把新建、修复、扩建庙宇的活动管住,一般不予批准……把涉台、涉侨、涉外的民间信仰活动管好,批准后还应加以引导和管理”,其中特别强调了“属地管理”原则。4月,福建省出台《关于加强民间信仰活动管理的通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工作”,这是全国各省区市中出台的第一份关于民间信仰事务治理的文件。
2003年,王美香副省长率省直属部门在宁德、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