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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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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利比亚战争对国际法的影响

    作者:程卫东 出版时间:2012年03月
    摘要:冷战结束后,欧盟及其成员国重新评估了欧洲安全环境,认为欧洲未来的安全威胁主要来自非传统安全问题,欧洲的内部安全与外部世界的安全和稳定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欧盟采取了更加积极的对外战略,不仅采取措施加强其在共同安全与防务领域的行动能力,而且不断改组和整合其对外政策工具,加强对外部世界的干预。在利比亚危机期间,欧盟及其成员国全面动用了各种军事和非军事手段,显示了它们通过干预以维护自身利益的决心和能力。
    Abstract:After the end of the Cold War, the EU re-assessed the security challenges faced by Europe. It is widely believed that the main threats be those non-traditional ones which could neither be solved by military actions nor prevented by improving internal security systems. Therefore, the EU has adopted a pro-intervention approach. It has taken various measures to reinforce its capability to act within the Common Security and Defence Policy and to improve the coherence of its external policy instruments, as a result of which, the EU and its member states were able to use both military and non-military instruments in the Libya crisis to pursue their own interests.

    科索沃战争以来,国际社会越来越多地介入到传统上属于一国内政的事务,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法律秩序发生了深刻而重大的变化,这一变化还在进行之中。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传统的、得到国际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遭遇到某种危机,同时新的、得到国际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尚未形成,国际法律秩序处于不稳定之中,国际社会将可能会更加动荡不安。利比亚危机及国际社会采取的解决办法,将加剧国际法律秩序的不稳定性,从而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利比亚危机是2010年底以来中东北非危机的一部分,但是,与埃及、突尼斯等国不同,利比亚领导人和反政府力量采取了对抗措施,包括军事上的对抗,使危机具有了不同的性质,被联合国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认定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安理会由此对利比亚采取了包括设立禁飞区、武器禁运在内的一系列措施,法国、英国、美国等北约国家据此对利比亚政府军及相关设施进行了轰炸。表面上看,北约国家对利比亚采取军事行动获得了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具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但从事件的性质、安理会决议的内容及法国、英国、美国等北约国家的军事行动来看,利比亚危机将会导致国际法律秩序的失控,因为在表面的合法性背后,隐藏着对现存国际法律秩序的冲击,并有可能导致很多国家对联合国安理会的疑虑与不信任,导致安理会合法性危机。

    与科索沃战争与伊拉克战争期间的表现不同,欧洲在此次利比亚危机中的表现异常引人注目。一是欧洲在此次危机中扮演或力图扮演领导者的角色,二是欧洲对一些渐趋形成的国际法规则立场更鲜明,三是欧洲内部仍有分歧,但公开的争论较少。欧盟及其成员国所采取的立场与措施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欧洲在国际法方面的新动向,对未来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走势将会产生直接的重大影响。

    欧洲是现代国际法的发源地,欧盟及其成员国一向主张尊重国际法与联合国在处理国际事务中的重要作用。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科索沃战争之后,欧洲国际法观点与实践在逐渐发生变化。虽然不像美国因其单边主义对国际法冲击那样大,但欧洲的主张与实践所坚持的价值观和相对的多边主义方法,对国际法的理论、规则与实践产生的影响更大。从欧洲国家应对利比亚危机的实践来看,在国际法上有四个方面的变化特别值得关注:(1)关于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问题;(2)保护责任与使用武力的理由;(3)使用武力与不干涉内政原则;(4)关于政府承认问题。

    一 关于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二战后,为了制止、限制战争,国际社会建立了以联合国及其宪章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禁止在国家间使用武力、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成为最重要的国际准则。不仅武力不能成为国家推行其政策的工具,联合国的其他目标也不能通过武力实现。《联合国宪章》中仅规定了例外情况下使用武力的合法性。

    历史上的欧洲曾经长期处于战乱之中,武力是欧洲各国、各民族对话的一种常见方式。随着战争对人类社会的破坏越来越大,自19世纪末以来,以欧洲为中心的国际社会一直在寻求限制战争,禁止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使人类,特别是饱受战争之苦的欧洲认识到了和平的重要性。战后欧洲走一体化道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寻找走出冲突的一种新方法[1]。不仅如此,欧洲还认为自己是一支和平的力量,主张用民事力量而不是军事力量解决国际争端。由于对军事与武力的认识与使用方式不同,卡根(Kagan)以比喻的方式说明了二者不同,认为美国是来自火星(Mars),欧洲是来自金星(Venus)[2]。2003年美国对伊拉克发动战争,遭到以法、德为首的很多欧洲国家的强烈反对,表明欧洲在使用武力上谨慎与怀疑的立场。

    但欧洲的这一一贯立场在利比亚危机中发生明显改变。首先法英两国力促安理会通过关于利比亚的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并在该决议中使用了“采取一切措施”的措辞;其次,仅在安理会通过第1973号决议的第3天,2011年3月19日,法国即对利比亚进行了空中打击。这表明,法国、英国、美国等北约国家在安理会通过决议之时,即已准备对利动武。尽管在如何应对利比亚危机问题上,欧盟国家之间存在分歧,如德国在安理会表决中投了弃权票,在欧盟层面也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