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7月 |
一 研究回顾和评述
(一)关于婚姻权力测量的检讨
布拉德和沃尔夫于1960年率先出版了《夫妻:动态的婚姻生活》(Blood and Wolfe,1960)的开创性研究著作后,有关夫妻权力的研究层出不穷。
关于婚姻权力的概念,不少研究者都认同“在重要的家庭决策上,以本身的意志或偏好去影响配偶的能力”(Warner,Lee and Lee,1986;Mirowsky,1985)。由于不同决策的重要性和发生频率各异,也有学者将少数耗时不多但会影响家庭生活重大走向的决策称为“组织权力”(orchestration power),而一些费时、费心又相对次要的决策被称为“执行权力”(implementating power),考察较少出现和较重要的决策(如买房子)被认为是较好的选择(Safilios-Rothschild,1976)。McDonald(1980)在对1970~1979年家庭权力研究作评述时指出,也许最好的多维权力概念是Cromwell and Wieting(1975)提出的家庭权力运作过程中的三层结构,即夫妻各自所占有的资源(权力基础),双方在商议事情、解决问题和处理冲突方面的互动过程(权力实施过程)和最终由谁作决定或谁取胜(决策结果)。Komter(1989)提出了“隐藏权力”(hidden power)的概念,并认为它由性别意识形态所形塑和被正当化,并融入妻子们的思想观念中,使得客观上不平等的夫妻权力结构在当事人眼中变得可以接受甚至理所应当。
关于夫妻权力的测量,大多数研究者以家庭决策的结果来考察婚姻权力(McDonald,1980;Katz et al.,1985;Mirowsky,1985)。然而,关于夫妻权力的测量则五花八门,多数研究者持相对权力评价机制和多维度取向,但分项变量的数目和界定各不相同。鉴于西方的经典文献已为大家所熟识,本文主要对中国夫妻权力研究作一梳理。国内关于婚姻权力的研究起步较晚,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有描述性研究,21世纪初起进入家庭社会学的理论视野。概括而言,国内对婚姻权力的度量和评价有如下几种模式。
1.多元指标综合说
有研究把家庭重大事务(生产和建房)、日常事务(日常生活和钱财管理)和子女事务决定权多元指标作为农村夫妻权力结构的度量指标(雷洁琼主编,1994);或将家庭经济管理和支配、耐用消费品的购买、对子女前途(升学或择校/择业/择偶)的发言权、生育决策以及自我意愿抉择权等多项指标的得分值相加之和来测量妇女家庭地位总水平(沙吉才主编,1995)。
2.经常性管理权重说
有研究认为,家庭的经济支配、家务分工及对外交往等“经常性管理”权更为重要,而在住房选择、子女的升学、择业等“一次性决策”中偶尔有决定权的则相对次要。上海的平权型家庭为最多,但女性在日常生活中更具决定权的多于男性,她们认同两性在家庭生活中地位平等的比重仅低于瑞典,而显著高于英国、美国、法国、韩国和日本(徐安琪,1994)。
3.重大家庭事务决定说
中国学界的主流认同是“重大家庭事务决定说”,他们认为对从事何种生产、住房的选择、购买高档商品或大型生产工具、投资或贷款等具有决策权,才是家庭实权的象征和真正体现,拥有这种权力就意味着对家庭资源的控制和在家庭中的权威地位(陶春芳、蒋永萍主编,1993;张永,1994;龚存玲主编,1993;万军主编,1994;刘世英主编,1994),但具体指标项目有所不同。由于重大事务决定权向丈夫倾斜,故使用此测量框架的研究者大多认为男性依然控制着主要家庭资源,妇女的家庭权力层次和地位仍低下。
4.受访者客观认同说
为改变以往由研究者事先主观选取重要的决策事项,台湾有学者以被访者选取最多的家庭中最重要的决策(伊庆春,2001)或采用最重要决定权排序前两位的项目,即“家用支出分配”和“子女管教”的决策结果,作为夫妻权力这一多面向概念及其评估妇女家庭地位的具体指标(陈玉华、伊庆春、吕玉霞,2000)。
5.家庭实权测量说
不少学者将“谁拥有更多的家庭实权”的概括性变量作为婚姻权力的测量指标(徐安琪,1992;沈崇麟、杨善华、李东山主编,1999)。之后又进一步指出多维测量的诸多缺陷,并认为以家庭实权这一具有综合性优势的单项指标来描述和分析婚姻权力的现实模式更具可操作性、更为有效(徐安琪,2001;郑丹丹,2003)。
前述的“多元指标综合说”、“经常性管理权重说”、“重大家庭事务决定说”和“受访者客观认同说”4种测量方法,都使用多维度分项指标来度量婚姻权力,这无疑可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