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
由于国内能源的缺乏,一直以来日本都致力于海外能源的开发与利用,逐步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海外能源开发模式。与此同时,围绕海外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日本构建起以政府、政策实施机构、银行、综合商社等为主体的较为完善的支持体系,从而确保了日本的能源利用与开发。作为日本能源政策的实施机构,独立行政法人日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物资源机构(JOGMEC)在出资、债务担保、建立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网络、技术开发与技术支持以及基础地质结构调查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协调、支持功能。
Due to the lack of domestic energy,Japan had to develop and utilize overseas energy,therefore gradually formed a mode of unique overseas energy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Japan built an adequate support system including the government,policy implementation institutions,banks,and comprehensive trading company,so as to secure Japanese energy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As the energy policy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JOGMEC plays extremely important coordination and supporting roles in following areas:investment,debt guarantees,establishment of the global mineral resources information network,technology development and support,basic geological structure survey and others.
长期以来,日本对海外能源逐渐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开发模式,从政策、融资、保险、技术、人才等各个方面构建了较完善的支持体系。日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物资源机构(JOGMEC)作为日本政府能源、资源政策的实施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以JOGMEC为主的日本海外能源开发支持体系,其经验与启示颇具借鉴意义。
一 日本海外能源开发的支持体系
日本海外能源的开发模式既包括海外能源开发本身,也包括包含日本政府在内的各个层面为海外能源开发企业所构建的“六位一体”的支持体系(参见图16-1)。六个不同主体相互合作,相互协调,共同为日本海外能源的获取提供了不同层次、不同阶段、不同方式的支持。
图16-1 日本海外能源开发的支持体系
(一)政府的政策导向
在促进企业在海外获取能源权益的过程中,日本政府通过顶层设计,始终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
其一是通过顶层的制度设计为能源企业提供法制保障。一方面是制定日本能源的战略与计划,明确日本能源利用和开发的总体规划和发展理念。例如相关的能源战略有1978年的《面向21世纪的能源战略》、2005年的《面向2030年的中长期能源战略》以及2006年的《新国家能源战略》等,相关的能源计划则有2003年、2007年、2010年及2014年的《能源基本计划》等。另一方面则是制定相关法律,如1962年的《石油业法》、1973年的《石油供需法》、1975年的《石油储备法》、1979年的《节能法》以及2002年的《能源政策基本法》等。
其二是成立相关审议会,制定具体的实施政策。如综合能源调查会(设置于1965年)、石油审议会(设置于1978年)、矿业审议会(设置于1962年)以及石油供需审议会(设置于1973年)等。审议会是体现日本政府与企业关系的一大特征,这一机构“扮演着为资本市场提供信息,引导资本对需要投资的产业和企业进行选择的角色”,“是政府与企业的纽带”。[1]
其三是通过财政政策予以资金支持。日本政府往往通过政策金融、财政投融资、税收优惠政策等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获取海外能源。日本设立了海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补助金制度,为本国企业在海外进行的矿产资源调查、开发等给予资金支持。补助金由国家财政支出,规模为6亿~7亿日元,补助金年利率为0.4%左右,基本上属于无偿性质。而在税收方面则设立备用金制度(主要有探矿备用金和海外探矿备用金两种)和税费特别扣减制度(适用于海外新矿床探矿费用,采矿坑道、采矿排水通风坑道费用的特别扣减及补加折旧等)。[2]
其四是在政府的主导下成立相关机构或公司。如1955年12月设立的石油资源开发公司,其成立资金10.2亿日元中,政府提供的资金占到了56.5%。此外,1966年设立的国际石油开发公司也是日本政府成立的国策企业,日本经济产业省持有36%的股份,政府控股的石油资源开发公司持12.9%的股份。上述具有政府性质的公司或机构,因其设立性质及充足的资金,在日本的海外能源开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五是在企业重组、兼并方面的引导和支持。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为培养本国的石油资本,以实现石油企业的“联合化和集约化”,日本政府“对亚洲石油、东亚石油、日本矿业三家公司的合作重组进行了积极引导和斡旋”[3],当时的通产省也在财政投融资上给予了积极的扶持。此外,近年来日本政府积极介入,将国内最大的石油资源开发商“国际石油开发公司”与“帝国石油公司”以联合控股的形式重组为“国际石油开发帝石控股公司”,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其六是开展能源外交与经济援助,为企业进入创造便利条件。首先,日本经常通过积极的能源外交,与能源拥有国建立良好关系或签订能源领域的合作协议,为日本企业未来的能源开发创造条件。其次,日本还通过政府开发援助(ODA)以及技术援助等方式加强与能源拥有国的关系。最后是鼓励本国企业投资海外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可以为相关企业提供投资、出口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可改善投资地的基础环境,为未来进入当地的日本能源企业提供交通、物流等方面的便利。
(二)以国际协力银行为主的融资支持体系
除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外,企业的海外能源开发离不开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日本各金融机构紧随企业海外发展的步伐,搭建起多元的融资平台,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国际协力银行(JBIC)作为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