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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2013年日本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现状与展望

    作者:冯昭奎 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摘要:

    日本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水平,无论是与日本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巨大潜力相比,还是与日本在相关设备的制造方面的技术实力相比,都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在可再生能源中,太阳光发电产业起到了日本可再生能源产业“领头雁”的作用,与此相比,对风能的开发利用相对落后,生物质能占一次能源供应的比重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地热和海洋能等可再生资源也亟待开发。日本在节能方面堪称全球的典范,但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整体处于“世界中游”水平,可以预计,今后十几年日本将可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加速发展,达到领先于世界的水平。

    Abstract:

    There is still a large gap to fill for Japan’s renewable energy development,considering its huge potential and Japan’s advanced manufacturing and technologic capacity for related equipment. Solar energy plays a leading role in Japan’s renewable energy industry,while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wind power lagging behind relatively,the share of biomass energy in primary energy supply being far below the world average level,and the geothermal energy,ocean energy and other renewable resources remaining to be exploited. Regarded as a model in energy efficiency,Japan remains at the average level of the world in utilizing the renewable energy,however,it can be predicted that Japan will reach the advanced level with accelerating the development in the renewable energy in the coming decade.

    2008年4月1日,日本政府对《促进新能源利用等的特别措施法施行令》做了修订,使“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基本上成为同义词。[1]虽然在国际上“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一词早已获得较高的认知度,而在2008年以前的日本政府法令中,大多采用“新能源”一词。[2]应该说,“新能源”一词存在着难以明确界定的缺点,比如在2008年以前日本政府的相关法令中,所谓“新能源”还包括废弃物发电、天然气热电联产、燃料电池等不属于“可再生能源”的,对能源进行“有效利用”的新技术。此外,“可再生能源”也被称为“自然能源”,两者的含义基本上相同。[3]

    本文拟以阐述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特征与意义为基础,以介绍全球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现状(包括一些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特色)为背景,讨论日本可再生能源总体的发展、问题及今后展望。

    一 日本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现状

    可再生能源的具体内容包括太阳能、水力、风力、生物质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洋温差能等,在自然界到处都有,取之不尽,是“在不断产生(再生)之中”的能源,因而被称为“可再生能源”。“广义的可再生能源”指来自太阳的、地球物理学的源头、从自然过程中不断得到补充,且补充量可超过消耗量的所有能源(包括大型水电、薪柴、秸秆等农作物残余),[4]“狭义的可再生能源”指小水电(利用尚未被开发的、规模在1000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现代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在日本主要指二元地热发电方式的地热能[5])等各种形态的,具有革命性意义的“现代可再生能源”,不包括薪柴类生物能源或大型水电等“传统可再生能源”。其中,小水电水力、风能、太阳热等,其实自古以来就为人类所利用,如今作为“现代可再生能源”,其开发利用对传统技术进行了改良和革新,至于生物质能(不包括薪柴等燃料)、地热、海浪、海洋温差、太阳光发电则是基于近几十年来科学技术的发展成果而发展起来的,具有革命性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废弃物发电在严格意义上不完全是可再生能源,但可以将其视作“部分可再生能源”。

    由于发电是当前可再生能源最重要的用途,因此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大致可以反映一个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水平。据美国能源信息署(U.S.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简称EIA)对215个国家可再生能源(包括地热、太阳光、潮流、风力、生物质,不包括水力发电)发电量占其发电总量的比例进行的统计和比较(2012年统计数字,数据更新日为2015年1月22日),日本居第六位,前面是美国、中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其后面有巴西、印度、英国、法国、加拿大等。[6]

    从国际比较看,日本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水平,无论是与日本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巨大潜力相比,还是与日本在太阳能电池、风电机等相关设备的制造领域的技术实力相比,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发展并不快。有统计表明,日本除去大型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的普及比德国落后了八年。[7]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日本2013财政年度),日本可再生能源(除传统水力发电)发电量占发电总量的比例只有2.2%;[8]与之相比,2014年上半年美国可再生能源(除传统水力发电)发电量占发电总量的比例达7.3%。[9]

    日本可再生能源发电进展缓慢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其电力体制。福岛核事故的一个重要教训在于日本的“多业主”核电体制导致日本的核电专业技术力量分散在九大电力公司(核电在各电力公司仅是其下属的一个部门)和日本原子能有限公司,很不利于核电专业力量的集中,因而也不利于维护核电安全,地方垄断性的十大电力公司体制也很不利于可再生能源的普及。因为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存在着时而过剩、时而稀缺(以太阳能为例,烈日下和阴雨天发出的电力会悬殊)的“间歇性”问题,这个问题在欧洲等地是通过处于不同光照和风力的地区利用广域智能电网相互融通、调剂余缺的办法来解决的,而在地方垄断且全国分成两种频率(东日本的频率是50Hz,西日本的频率是60Hz)的“有日本特色的”电力体制下,一些大电力公司会很不情愿,甚至拒绝将不稳定的太阳能发电和风力发电接入自己的电网。

    除去太阳光与风力发电之外,生物质能、小水电水力、地热等可再生能源比较适合地方“自产自销”,有助于对地方经济增长产生波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