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1947~2013年日本节能政策的基本框架、战略演变

    作者:任景波 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摘要:

    本文从日本节能政策基本框架谈起,从历史演进、法制建设、政府战略等角度进行了全面分析。基于信息经济学和公共经济学理论,针对市场失灵和其他政策推行中的现实问题,本文介绍并分析了日本的具体节能措施。通过梳理中日两国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节能对策,笔者认为,在实现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中国需要加速推进节能政策,增加公共支撑,建设合理的激励与约束相容的节能框架。

    Abstract:

    Starting from the basic framework of Japan’s energy saving policy,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issues from perspectives of historical evolution,legal framework building,and governmental strategy. Based on theory from information economics and public economics,market failures and practical issues in other policy implementations,this study introduces and analyzes Japan’s specific measures on energy saving. By taking stock of energy saving means in different development stage of Japan and China,this paper put forward recommendations for China as follows,in the context of realizing sustainable economic growth and economic transition,China needs to speed up energy policy advancement,increase public support,and develop reasonable incentive-discipline complementary energy saving framework.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走过了发达国家用百余年走过的工业化、城镇化道路,但是经济发展付出了较大的资源环境代价,资源环境约束凸显。环境恶化与能耗过度相关性较高,传统的高资金、高资源投入、高能耗的发展模式亟待改变。本文探讨作为节能先进国家的日本的节能基本框架以及节能政策的经验教训,对我国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日本节能政策的基本框架

    20世纪70年代初,日本的工业部门最终耗能占总耗能的60%以上,工业部门的耗能管理成为工作重点。从1973年石油危机至今,日本单位GDP能耗降低了约45%,工业部门能耗降低近50%,日本成为先进的节能国家之一。日本在工业部门、服务、家庭部门及交通部门实现了较好的节能效果。例如“领跑者制度”“节能环保积分制度”都提供了较为有效的节能工具,并为某些国家所效仿。

    (一)日本节能的政策主体

    作为法治国家,日本的节能措施有章可循,基本框架由《能源合理利用法》,即《节能法》设定,细则则由政府颁布的省令、政令以及告示的形式发布。《节能法》适用于经济社会环境的能源保障,及实施有效措施推进工厂等场所、建筑、机械器具的合理化用能。除了管制措施之外,《节能法》还规定,政府有义务运用公共财政手段支持并引导企业、家庭、个人节能,并配合以节能宣传。

    日本的节能政策原来由通商产业省牵头,建设省、运输省协同负责耗能管理。2001年日本实施了大规模省厅改革,由经济产业省的资源能源厅全权负责对全国的节能管理,下设政策部、节能对策部和新能源对策部。经济产业省资源能源厅(中央官厅)与地方经济产业局、节能中心及其支部相配套,实现中央和地方对节能的共同管理(参见图24-1)。节能政策的直接负责人为经济产业大臣,经济产业大臣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法律进行修改。同时,根据《节能法》(2014年6月18日法律第72号)第二章“基本方针”第三条第4款的规定,在经济产业大臣决策基本方针之际,有关运输、建筑物(建筑材料的品质及标注项目等除外)及有关汽车性能的能耗比等相关部分需要与国土交通大臣协商。

    图24-1 经济产业省主导的节能体系

    (二)日本节能政策的内容与特点

    从供给方面,能源可分为不可再生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而需求则可以按工业部门、服务部门、家庭部门和运输部门进行分类。《节能法》的管制对象包含所有经济部门,涉及的能源包含化石能源、热力以及电力等。根据《节能法》,按上述的能源需求日本节能管制涉及四大部门:工业部门(industrial sector)、服务部门(business or commercial sector)、家庭部门(residential or household sector)、交通运输部门(transitional sector),其中服务部门和家庭部门统称民生部门(civilian sector)。

    《节能法》实施管制的主要对象分为工作场所、交通运输、住宅和建筑物、机械器具等四个方面。具体而言,工作场所包括农林水产业、矿业、建设业、制造业工厂或事务所;交通运输包括企业、家庭在工厂和事务所等办公室及住宅以外的货物和人员的运输耗能,责任人为运输业者和托运业者;住宅和建筑物包括服务和家庭部门,即家庭住宅耗能及第三产业工作场所耗能,责任人为建筑商和改建时的建筑物所有人,即管理者;机械器具商包括耗能机械器具的制造商及进口商。电力部门对于服务和家庭部门来说是能源供给部门,但是其消耗一次能源,生产二次能源,因此,就“节能”这一领域来讲,其作用与普通的工厂车间相同。

    日本设置了“能源管理指定工厂”,针对合理用能设定了基本方针。此后经过多次修订《节能法》,设立了国家资格“能源管理士”制度,并要求公司管理层内要有“能源管理士”,对热能和电能实施标准化管理。1998年之后,日本将能源管理认知度扩展到民生和运输领域。目前,日本全面实施电气化机械器具的节能性能试验机构的标准化,实现制造商信息共享;从自造或进口环节开始到零售店,全面实施节能标识制度,整理节能信息数据库,提升其便利性。

    此外,日本还规定了对与节能相关的优良产品、工作场所和零售店的表彰制度。日本对耗能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规定了耗能合理化义务,包括节能管理者选拔情况、节能计划的提交和能源使用状况定期报告。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高企业内的节能意识,提升节能动机,从而影响企业的